身背4命 陈勇志更一审仍判死

44岁陈勇志曾名列十大枪击要犯之首,从86年起就陆续犯下重大枪击案,包括台中金钱豹夜总会枪击案,造成1人死亡;台南路易十三KTV枪击案,导致2死2伤;在台中普罗酒店与同伙持枪扫射100多发子弹,造成1死1伤;还另被控涉台中广三SOGO枪伤孕妇案等。

陈勇志犯案后潜逃大陆长达10年,99年才由刑事局从澳门将他押返回台,检方依杀人罪等将他起诉,并求处死刑。台中地院判陈勇志死刑。经陈提出上诉,台中高分院认为,陈的杀人手法凶残,视人命如草芥,泯灭天良,无从宽恕,审结驳回上诉,维持死刑。

全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法官发现,判决书中误将陈所涉的2件枪击案错置,误将路易十三KTV案写成普罗酒店案,判决主文与理由矛盾,违背法令;加上开庭时,未让迟到的律师补行辩护,违反程序正义,撤销死刑判决,发回台中高分院更审。

台中高分院更一审,法官审理后认为陈勇志拥枪自重且杀害4人,罪孽深重又毫无悔意,判处他1个死刑、2个无期徒刑,应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