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玉井「真理佛堂」纵火害7命 嫌更一审仍逃死
2019年12月犯下台南玉井7死2伤纵火案的被告曾文彦。(本报资料照片)
2019年12月犯下台南玉井7死2伤纵火案的被告曾文彦,一审依杀人等罪判处死刑,台南高分院更一审今天改判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合议庭认为,被告所为虽符合公政公约所称「情节最重大之罪行」的要件,但该院认为仍有5大有利量刑因子,一审并没有考量,并非没有下修量刑的余地。
更一审合议庭审判长法官陈连发、法官何秀燕、法官洪荣家认为,5大有利量刑因子,分别是:一、依嘉南疗养院精神鉴定报告、量刑鉴定报告,被告患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症」,有冲动控制能力不足的状况。被告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症」肇因于体质、家庭和社会环境、成长历程等因素,在成长环境「双重束缚」之下,被塑造出扭曲、偏见的精神状况;且「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症」为精神异常或障碍,被告行为虽不符合刑法第19条所定不罚或减轻其刑事由,但考量他因该精神障碍造成冲动控制能力不足,有降低或减缓其可责性的情形,因此被告仅具「有限道德上之可责性」,依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第49点前段宣示,「应避免道德可非难性有限的个人判处死刑」。
二、被告犯罪后自首,虽经该院裁量不予减轻其刑,但在客观上此举有助于侦查机关及早查获此案犯罪及犯嫌,加上被告从警询、侦查、原审、本院前审及本院准备程序时,均坦承全部犯罪的犯后态度,也有助案情的明朗。
三、案发后,被告家人甚为自责,曾给付相关被害人家属一定数额的「慰问金」,虽无法完全修复罹难者家属痛苦,但被告家人对被害人家属损害修复部分,仍应为有利被告量刑的考量。
四、此案部分死者的家属,知悉被告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症」,且于案发后感受到被告父母对于被告铸下大错的弥补及痛苦,并不坚持判处被告死刑,足见部分被害人家属与加害人间的关系,已有一定程度的修复。
五、被告现阶段的再犯可能性虽高,但因「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症」随着年龄增长,症状可能变得较轻微、趋于稳定,甚至消失,或有可能因长期监禁,与社会隔绝的稳定环境,改善症状,尚非全无矫正、改善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于执行无期徒刑后(最低门槛必须要执行监禁逾25年,且有悛悔实据者),应有大幅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合议庭强调,一审未将被告送请量刑鉴定,导致未能详究被告相关的量刑事由量处被告死刑、褫夺公权终身,确实还有不恰当的地方,自应撤销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