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玉井真理佛堂」纵火7死案再谈死刑存废
●草轩随笔/业余作家
12月14日台南市玉井区「真理家族前辈堂」一处集合式住宅凌晨1时许传出火警,熟睡中道亲惊醒后仓皇逃生,结果有7名道亲命丧火窟,3人轻重伤。火灾后不久,有一位21岁的曾姓男子打电话向警方自首犯案,警方到场时,曾男一度落跑遭警方制伏,经检察官于玉井警分局讯问后,依放火、杀人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讯问后,当庭谕知逮捕并向法院声押,台南地方法院亦已裁定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警讯时,警方告知曾男烧死7人,曾男竟冷回「烧死几个都一样」、「跟神明忏悔就会原谅我」,令人不寒而栗,移送时面对媒体询问,曾嫌竟呛「关你们什么事、问那么多干嘛」,态度嚣张。
在这选举热季,这件惊骇社会关系七条人命的惨案只被媒体报导二天,就未再见报,没有人再加以关注讨论,对照小灯泡命案,引起当时的社会沸腾与愤怒,马英九总统前往慰问,总统当选人蔡英文也前往该女童受害现场,献上鲜花、玩偶及一张卡片,上面写道「阿姨不会让你白白牺牲」。只能说台湾社会真是每逢选举必疯狂,真是一选盖九丑。
▲曾嫌曾在佛堂修业一段时间,却纵火夺走7条人命,事发后在火场附近被台南市玉井分局警方查获送办。(图/记者林悦翻摄)
当然选后等到此案进行到法庭论罪时必然又会引起社会的注意,本来以此案涉及七条人命死亡,再怎样佛心的法官也应判此歹徒死刑,但吊诡的是歹徒只有21岁,且是「自首」,年纪太轻,虽然民国94年已将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自首」「减轻其刑」,修正为「得减轻其刑」,自首者已非「一律减轻」其刑,但实务上似还未见「自首」者未获减刑者。
论罪时凶嫌的律师一定会如小灯泡命案以凶手王景玉罹患「思觉失调症」辩护,要求对曾姓凶嫌精神舰定,并以「如非行凶时精神错乱,意识不清,怎会做出如此凶残不理性的行为。」作诡辩,并以两公约及「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不得对精神病患科处死刑为诉求。废死人士也会以本案犯罪不只是个人罪恶或病态,尚有社会连带疏漏问题,要求「社会分摊责任」,「死刑不能解决已发生的问题」为诉求。
设若最后最高法院法官能发挥道德勇气,定谳判曾嫌死刑,但还有台湾法律最荒谬的一则「帝王条款」须要过关。
死刑之执行,于刑事判决确定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0条,检察官应速将该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亦即法务部)。而依同法461条之规定,经法务部令准,执行检察官于收到法务部之令准后,若无刑事诉讼法第461条但书之事由(亦即无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之可能),必须于令到后3日内执行死刑。亦即在台湾的死刑制度下,一个人被判决死刑定谳后,要等待法务部部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方才执行。 而何时签署死刑执行令并无明确标准,致死刑之执行即沦为执政者政治操作之工具。
▲现任法务部长蔡清祥。(图/记者林敬旻摄)
依台湾政治体制,法务部隶属行政院,是中央二级行政机关。法务部长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换言之,法务部长只能听命总统意志行事,总统随时可以撤换法务部长,中央二级行政机关的首长其权力竟然可以凌驾最高法院的权力之上,所以《刑事诉讼法》第460条无异等同「帝王条款」,死刑犯的生死竟然操在总统手中。但历届的总统与法务部长,大多能慬守分际,依规定行事,虽然有极少数像王清峰担任法务部长时,因个人宗教信仰与信念不愿执行死刑,但能评良心,知所进退,自行辞职。
我们检视从李登辉以来,不分蓝绿总统的法务部长执行「死刑」的情形。
马英九执行12人。廖正豪25人。诚仲模19人。叶金凤29人。陈定南31人。施茂林2人。曾勇夫20人。罗莹雪11人。其中阿扁时的施茂林下令枪决林盟凯、林信宏兄弟,此后他拒绝签署死刑执行令,创下拒签首例。
大家都知道民进党是主张「废死」的政党」,蔡英文上任后四年任期即将届满,法务部长蔡清祥只于2018年8月31日象征性的执行1人而已。
截至2019年9月为止,全国有39个死刑定谳犯,尚未执行。
阿扁执政时陈定南执行31人,是历届执行「死刑」最多的法务部长,所以「死刑」的执行与蓝绿意识形态无必然关系,而是操在总统利用《刑事诉讼法》第460条的「帝王条款」手中,这在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中,再遇到不守分寸的总统,实在是人民与司法的灾难。
▲玉井「真理佛堂」凌晨遭人纵火后,现场一片狼藉。(图/记者翁进忠摄)
「废死」的问题有待讨论,但目前我国并非「废死」国家,「死刑」白纸黑字存在刑法里,且针对废死议题,法务部在1993年与2007年曾进行死刑存废的意向调查,结果发现,民众对死刑的支持度分别为71.7%与80%;国发会也曾在2001与2002年进行民调,同样也有高达71%和77%的受访者支持死刑,中国时报的民调,更有8成以上民众支持死刑。
尤其中国时报对过去鲜少针对法务部长应不应该对死囚尽快执行死刑进行民调,结果发现,高达86.1%的民众认为应尽速执行,84.7%更赞成法官应依法律判决死刑,不要滥用「免死金牌」。
目前仍有41个定谳死刑犯未执行,这些死刑犯在多年来法官越来越不愿判人死刑的趋势下,还会被判死刑可说是历经各级多位法官认为「罪无可逭」,「求其生,无可得」不得已的判决,但讽刺的是一个政治任命的二级行政长官可以违逆民意,凌驾司法,变成尸位素餐的死刑犯「庇护官」,是可忍,孰不可忍?
所以期望大选后,新的立法院能够顺应民意,修正《刑事诉讼法》第460条的「帝王条款」,取消法务部长对死刑犯的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权,或修正死刑之执行,于刑事判决确定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0条,检察官应速将该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亦即法务部),法务部长应于X(例如7)日内令准,如超过7日未令准,视同已令准,执行检察官于收到法务部之令准后,若无刑事诉讼法第461条但书之事由(亦即无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之可能),必须于令到后3日内执行死刑。让法务部长无自由裁量,政治操作的空间,才符合法律公义独立的精神与民意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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