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条款纳入家暴法 重新界定「亲密关系伴侣」
▲立院三读通过家暴法,纳入恐怖情人条款,立委尤美女开心比赞。(图/翻摄自「尤美女立委」脸书)
立法院于23日晚间三读通过「家庭暴力防制法」、「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施行法」、「入出国及移民法」、「司法院组织法」等案。「家庭暴力防制法」部分,针对部分条文做修正,除了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或少年,及特定家庭成员外,未同居的亲密伴侣也列入范围,可声请保护令。
近来家暴案件越来越多,情杀事件更是频繁,立法院也终于修法通过,将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或少年,以及特定家庭成员纳入保护令范围;且被害人年满十六岁,遭受现有或曾有亲密关系的未同居伴侣施以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可用家暴法订定的保护措施,也可声请保护令。
另外,向来难以界定的「亲密关系伴侣」,也以「双方以情感或性行为为基础」发展的亲密社会互动关系明文界定。民进党立委尤美女表示,近来因为情杀事件频传,政府才承认同居者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并同意纳入将于一年后实施的「恐怖情人条款」,她更在23日晚间第五会期结束后,于脸书发出比赞照片,对于三读通过的法案,开心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