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密爱人变恐怖情人! 法界吁自保别拍裸露照片、影片

▲恐怖情人防不胜防,检察官呼吁民众自保。此为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图/翻摄自pixabay)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恐怖情人的案件层出不穷,情节轻微者散布性爱照片、恐吓,严重者则是毁容、杀人分尸等等恐怖行为。检察官提醒民众,现代社会网路发达的关系,让恐怖情人的行为更加恐怖,因此呼吁民众自保,不要轻易将裸露照片交给配偶或亲蜜爱人,更不要合拍性爱影片,以免自己受伤。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台南地检署检察官柯博龄指出,现代社会因为网路发达,资讯容易取得,凡事讲究速成,透过网路或社群人们可以很轻易的发展一段恋情,但当爱已成往事激情不再而走上分手一途时,人们处理分手的手段情绪,经常失去了理性同理心,取而代之是报复与毁灭,于是乎衍生了许多社会事件,「恐怖情人」也就越来越多。

柯博龄点出恐怖情人最容易触犯的一些刑责,第一,行为人所持有对方之裸照或性爱影片,如果是以偷拍之方式取得,就偷拍之行为,依刑法第315条之1:无故以照相、录影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身体隐私部位规定,将被科以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妨害秘密罪刑责。

第二,持有对方之裸照或性爱影片后加以散布,不管裸照或性爱影片是偷拍或得对方同意而取得,如所散布者有猥亵之内容,即可能构成刑法第235条第1项散布猥亵物品罪。但若所散布者系偷拍而取得之裸照或性爱影片,不论该内容是否猥亵?只要有散布行为,即可能构成刑法第315条之2第3项之散布窃录内容罪,最重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考量到《个人资料保护法》制定后,裸照或性爱影片,因涉及自然人之特征生活及社会生活等直接或间接方式可识别该个人之资料,依个资法第2条第1款之规定,系属个人资料。故上开取得对方裸照或性爱影片之行为,不论是偷拍或得对方同意而取得,均属个人资料之搜集行为,取得后加以散布,则属个人资料之利用行为。然依个资法第6条第1项规定,除了有该条项所列之各款情形,一般人对于有关「性生活」之个人资料,不得加以搜集、处理或利用。因此,如果为了报复而散布对方之裸照或性爱影片,依个资法第41条规定,可处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第四,除上开刑事责任外,民事责任上系属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侵权行为,依民法第184条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被害人得向法院提起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行为人赔偿相当之金额,以填补所受损害,此金额视情节轻重而异,惟实务上高达6或7位数字之赔偿金额均属常见。

柯博龄最后提醒民众,即便在热恋之中爱情再为浓烈,也不要轻易将自身之裸露照片交予配偶或亲蜜爱人,更不要合拍所谓的性爱影片,因为一旦爱情没了,恋情淡了,分手乱了,理智断了,照片传了,后悔慢了,受伤的还是自己。而除了刑责外,之后的民事责任也很沉重。想想一个冲动的报复行为,赔上的是入监服刑人生污点,以及相当于一般受薪阶级一年或好几年收入之赔偿,毁了对方也毁了自己,两败俱伤,实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