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情褪色,恐怖情人环伺…法界:保护令,保护您!

▲恐怖情人事件频传法界建议,声请保护令自保。(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恐怖情人案件层出不穷,一旦爱情褪色后,情人可能变仇人。「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PO文指出,民众可以透过声请「保护令」的方式自保。可以提出声请的人,不限于配偶、同居人,现在更修法扩大到同居人的未成年子女四亲等以内旁系血亲、旁系姻亲的未成年子女,全都可以声请。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9日在脸书上PO出文章谈论《家庭暴力防治法》。协会指出,本法乃因1993年邓如雯夫案发生后,经过数年的研议,1996年制订,期间历经多次修正,最后一次修正是在2015年。

其中所谓「家庭暴力行为」,是指谓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精神经济上之骚扰、控制、胁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为。家庭成员之范围,常见的是配偶、前配偶、现(曾)有同居关系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现(曾)为四亲等以内旁系血亲、旁系姻亲,2015年时,增加范围扩及上开这些人的未成年子女,所以常见的,对于同居人之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为暴力行为的话,以前是不能声请「保护令」,但现在新法修正后,未成年子女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都能声请「保护令」。另外,在2015年时,同时增定第63条之1,只要被害人是年满16岁之人,与加害人现有或曾有亲密关系却遭受加害人暴力对待时,被害人也可以向法院声请「保护令」。

协会指出,「保护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很重要的一个保护项目,法院认为有家庭暴力之事实,且有必要时,就可以核发「保护令」。简而言之,「保护令」就是法院给一个命令,要加害人遵守。「保护令」的命令内容有很多种,我们常说的禁止令、迁出令、远离令都是。例如禁止加害人再对被害人为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或禁止加害人再对被害人为骚扰、跟踪、通讯等行为,或命令加害人迁出被害人住居所,或命令加害人不得靠近被害人特定工作场所一定距离等,都是法院可以核发的命令。

协会解释,「保护令」是在一定期间内有效存在的命令,紧急时(通常是被害人遭受到很严重侵害且必须很紧急保护时),法院会核发紧急或暂时「保护令」,法院核发紧急或暂时「保护令」后,就会继续定一个时间审理是不是要发通常「保护令」,在法院决定要发或不发通常「保护令」前,紧急或暂时「保护令」是一直有效的。通常「保护令」效期1次最长是2年,2年到了,被害人如果认为有继续受保护的必要,可以检具新的事证,向法院声请延长「保护令」的效期。而在「保护令」有效期间,只要加害人明知被害人有保护令还故意违反法院「保护令」的内容,就会构成「违反保护令罪」,如果期间内有多次违反「保护令」行为,只要被害人勇于报案,是可以由检察官向法院以加害人有再犯之虞声请羁押的。

协会最后呼吁,「保护令」就像是一个防护罩,在有效期间内可以把被害人防护在防护罩内,万一加害人有侵害的行为,就可以用「违反保护令罪」制裁,甚至羁押一直再犯的加害人。俗话说「法不入家门」,但是家暴法的精神就是法律要管家务事,我们希望被害人不要害怕,除了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外,也要准备好证据向法院声请「保护令」或向检警提出告诉,才能避免憾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