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高中女「拍裸照+影片」判无罪 法官:她自己拍的!

▲主动传私密照给男方女子反提告。(示意图达志影像示意图)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宜兰一名黄姓男子与未满18岁的高中女生小涵透过通讯软体认识,彼此在对话大聊情色话题,男子主动传私密照及下体照给女方,要求她也得传照片过来。除此之外要小涵改脸书交往状态,但被拒绝,男子气威胁她要公开猥亵照,小涵只好自拍下体照片等私密照共27张2段影片给他。

20岁的黄姓男子去年6月深夜透过LINE与家住高雄的女子小涵互加好友,当时小涵年仅17岁,两人起初单纯聊天,不过开始互传照片后,黄男按耐不住冲动,引诱女方「聊色」的话题,主动传出自己的裸照跟露鸟照对方,还要求小涵也要传。

起初小涵觉得好玩,传了一些穿着比较少的照片,黄男觉得尺度不够,要女方传更多裸露私密照给他,于是小涵便拍摄自己的下体与胸部照片给对方。除此之外,黄男还威胁堆方要把脸书状态改成稳定交往中,不过女方因为本身有男友,因此拒绝这样要求。男子气炸威胁她要公开猥亵照,小涵只好自拍下体照片等私密照共27张2段影片给他,心有不甘的小涵报警

黄男到案后承认自己的确有威胁要女方传照片,但强调自己没有引诱或逼迫小涵拍摄,都是女方自己拍的。小涵也说,与黄男聊天时,觉得很新奇,也就传了一些自己的照片给他,不过只是一些穿着内衣裤或用手遮着胸部的照片,但也有些尺度比较大是露出下体与胸部的照片,法官依此认定是小涵主动传照片给黄男,无法起诉。

宜兰地方法院审理后,合议庭法官认为,黄男承认自己的确有以要公开猥亵照方式威胁小涵更改栓状态,触犯《刑法》强制未遂罪明确,判他拘役40天,得易科罚金4万元。

至于传私密照的部分,合议庭法官认为,《儿少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7条内容明确规定是处罚「拍摄、制造」或使未满18岁之人「被拍摄、制造」性交或猥亵行为物品,但小涵传给黄男的27张照片及2部影片为她「自行拍摄」,不是黄男所拍,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