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员警拦查拍掉照射灯判无罪 法官曝:眼睛病变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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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肢体障碍而为轻度障碍的湛姓男子,去年在桃园夜间骑机车员警拦查,他拍掉员警的照射灯遭压制逮捕,桃园地方法院依妨害公务罪将他判处拘役30天,可易科罚金,但台湾高等法院定他因双眼罹患黄斑部病变特别畏光,但没有攻击员警,改判无罪确定。

检方起诉指控,去年5月16日晚上10点多,湛男骑乘机车未打方向灯且车身摇晃,遭桃园市警局王姓员警拦查,期间许姓员警也到达现场支援,王要求湛男出示证件,经他提供国民身分证,遭员警查出他是无照驾驶,另由许姓员警开单告发。

湛男向王姓员警说「我要回家」、「你那么喜欢开是不是」,经王表示「是」后,他又低头翻找皮夹,王见状即开灯警戒,他挥拨王的照射灯遭王制伏在地,检方依妨害公务罪将湛男起诉。

桃园地院将湛男判处拘役30天,易科罚金3万元,他不服提上诉,高院佐以医院诊断证明,认为他年逾60岁且眼睛畏光,而王姓员警正值青年,身体状况良好,他挥打王身上照射灯的行为,客观上尚未达到足以妨害员警执行职务程度,逆转改判无罪,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