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语教师遭拦查骂警察流氓 高院认定有执法争议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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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岁的叶姓美语老师去年手持酒瓶在台北市万华警分局前遭员警拦查,他不愿配合飙骂警是「流氓」,一审依侮辱公务员罪处拘役20天,可易科罚金2万元,但二审认定员警查证身分时非合法行使职务,且叶男不是故意出言侮辱对方,逆转改判无罪确定。

检方起诉指控,叶男在去年4月30日凌晨2点,因手持酒瓶、醉步蹒跚步行经北市桂林路与西园路1段交岔路口处,被龙山派出所郑姓员警发现,郑为避免他有自伤及伤人之虞而上前盘查,但他不愿配合出示身分证明文件,竟妨害公务员及妨碍名誉。

叶男骂郑姓员警「流氓」「就是你这种流氓」,郑将他带返派出所查证身分之际,他又说「你再给我胡说八道,你很恶心」,检方认定他的言论贬损员警的人格与社会评价,涉犯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罪及公然侮辱罪,将他起诉。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叶男明知员警依法执行职务,仅因不满对方查验身分之举,竟未管控自己情绪及谨言慎行,恣意以前揭言词侮辱告诉人,蔑视国家公权力之行使,影响警察公务之执行,且犯后矢口否认犯行,将他判处拘役20天,可易科罚金。他不服提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援引大法官解释意旨,认定叶男酩酊大醉或伤人及自伤的情况,员警查证他的身分遭拒后,又强行将他带回派出所,警方执法过程与《警察职权行使法》规定不符合,因非合法行使职务,叶男不构成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罪。

此外,叶男只因持啤酒瓶行走于路上而遭员警不断查证身分,深感莫名,且认对方查证身分于法无据,才情绪渐激动骂员警是流氓,他是不满对方查证身分之举才有这些言语,难认主观上具有公然侮辱告诉人的故意,逆转改判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