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法条有误 顶新假发票案高院改判无罪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起诉法条不周延改判顶新前总经理等人无罪。(图/资料照)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日前对顶新制公司于102年以发票采购不明猪油案违逆转改判。认为彰检起诉对象有误,用违反商业会计法条亦不周延,改判顶新前总经理陈茂嘉等人无罪。

102年顶新向大统公司买掺伪橄榄油时,公司内部调查物料采购溯源发现,猪油供应商一家无工厂登记证,另一家是蜡烛香纸供应商,无法供应香猪油给顶新,顶新却向这二家公司买收据,填制不实香猪油采购单,彰化地院因此判顶新前总经理陈茂嘉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业务经理吴嘉明1年6月、慈联实业负责人刘飞局10个月,3人均得易科罚金

台中高分院认为证据不足,并批彰化地检署起诉对象有误,起诉法条不周延。一般企业买发票核销,主要是为了逃漏税捐及做假帐,此案却只以违反商业会计法起诉,并没有起诉违反税捐稽征法。

主要判决理由乃在,顶新公司以其公司内规证明指出,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案,由部门自行处理决定,不需要经过总经理的同意和审核,因此陈茂嘉事前不知情,事后又非他核准,判无罪。

而吴嘉明只是公司采购人,而刘飞局也非公司登记人(登记人为刘妻),不符合商业会计法的「商业负责人」的身份要件,所以一并判2人无罪。

就此判决,法界认为应确认内规是否为事发后才订定;也须确定刘飞局虽非公司登记人,但是否拥有实权,此皆为须查明事项。最后,本案未确定尚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