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发票当进货收据  顶新前总经理等3人二审改判无罪

台中分院法官认为,此案无任何直接证据不足,因此改顶新前总经理陈茂嘉1年2月、课长吴嘉明、「慈莲实业社」负责人刘飞局3人无罪。(图/本报资料照)

记者陈思妤综合报导

彰化检方查出顶新制公司2013年间涉嫌采购来路不明油料,却用买来的发票充当进项核销,涉嫌违反商业会计法,一审判顶新前总经理陈茂嘉1年2月、课长吴嘉明1年6月、慈联实业社负责人刘飞局10月徒刑,但台中高分院认定证据不足,3人改判无罪,检方可上诉。

顶新劣油案二审尚在审理中,检方经查后发现顶新总经理陈茂嘉指示业务课长吴嘉明,向无工厂登记证且无来源证明的「华丰行」购买来路不明猪油充当食用原料,但华丰行是地下工厂,非生产供人食用之油脂工厂,再由买卖蜡烛金箔纸钱的「慈莲实业社」虚伪开立发票给顶新,充当进项凭证

检方认定陈茂嘉指示业务课长吴嘉明伙同「慈莲实业社」负责人刘飞局,开假发票给顶新充当进项凭证,掩饰顶新公司实际原料供应商为「华丰行」,涉有违反商业会计法犯行

但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此案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陈事先曾获告知并同意此事,事后陈没有收到公司内部实际采购油品业务人员报告,也无其他被告证据,因此改判陈、吴、刘3人均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