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湾乡前乡长涉图利厂商废弃物倾倒 一审判6年二审改判无罪

前苗栗县三湾乡乡长温志强,2020年间指示廖姓清洁队长让江姓业者将三湾国小工程废弃物进掩埋场倾倒,收处理费2万5000元。一审依判处温6年、廖5年8月;江判缓刑。台中高分院27日改判3人无罪,可上诉。(本报资料照片/陈淑芬台中传真)

前苗栗县三湾乡乡长温志强,2020年间指示廖姓清洁队长让江姓业者将三湾国小工程废弃物进掩埋场倾倒,仅收处理费2万5000元,涉图利江男不法利益15万余元,一审依图利罪判温6年、廖5年8月;江依《废弃物清理法》判缓刑。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以温、廖依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行政、收费,改判3人无罪,可上诉。

检方调查,江姓业者于2020年3月间承揽「三湾国小108年度办理校园操场工程」案,包括操场PU跑道面层刨除及合法运弃,温在2020年6月间三湾乡长任内,指示廖姓清洁队长让该工程弃废物进三湾乡掩埋场倾倒。

廖将掩埋场大门备份钥匙交给江,由江将PU跑道废弃物运至掩埋场倾倒;廖并口头指示清洁队员在清理费缴款书的类别栏填写「一般废弃物」、金额栏填「2万5000元」,由江缴款、办验收,涉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15万8330元。

苗栗地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判温、廖各徒刑6年、5年8月。江犯非法清理废弃物罪判1年2月,缓刑3年,向公库支付20万元;图利罪部分无罪。温、廖、江及检方不服上诉。

台中高分院审理,温及廖均否认犯行,供称依现行的《苗栗县三湾乡代处理废弃物自治条例》规定,协助江处理、清除废弃物,并收取规费。

法官追查,在2005年公告的《苗栗县三湾乡代处理废弃物自治条例》第2条规定,代处理废弃物项目包括该乡一般废弃物及一般事业废弃物;2017年公告第4条规定,「本乡事业机构所产生之一般事业废弃物,得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而认定三湾乡得依自治条例处理及清除三湾乡的一般事业废弃物。

此外,《废弃物清理法》以县地域辽阔,乡、镇及市的人口与密度均异,以县政府为执行机关,人力、装备调配势将发生困难,规定直辖市政府、省辖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为执行机关。

法官审酌,温及廖行政行为的法源《苗栗县三湾乡代处理废弃物自治条例》,未经行政院、中央环境卫生主管机关及县政府等中央或上级自治团体函告无效,目前仍有效存在,撤销原判,改判温等3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