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尖石乡公所机要秘书涉图利 更一审逆转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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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担任新竹尖石乡公所机要秘书的陈沺宇,被诉伪填资料,让农业课课长核发内容不实的朱樟木采运许可证,新竹地方法院图利罪重判7年,但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为,无法证明他给予检测员及承办人员给予任何建议或指示,图利他人,逆转改判无罪。可上诉。

检察官起诉指控,陈沺宇任机要秘书负责襄理乡长事务,而安柏翰任职尖石乡公所农业课课员,承办该乡原住民保留地申请林产物采运证业务,刘仁德黄淳仁系尖石乡公所农业课之检测员,负责该乡原住民保留地林产物砍伐申请之会勘业务。

检方指称,陈沺宇在2012年为培育牛樟贩售牟利,他知悉原住民保留地内之牛樟数量稀少,而尖石乡境内之国有林班地内却留有大量品质优良之牛樟,近年来,山老鼠窃取牛樟之事频传,于是用形式上获取乡公所核发之采运许可证为幌,实则以持有许可证掩护非法盗采国有林地内之牛樟。

陈沺宇遭诉,利用机要秘书身分影响乡公所承办人员关于许可证核发业务决定之内容、范围,使担任检测,让承办人黄淳仁、刘仁德、安柏翰迫于其势,,制作内容不实之采运许可证,获取不法利益

新竹地院陈男判刑7年,高院更一审认为,关于采运许可证之申请发放,并非陈男的之职责范围,不需经他审核,检察官未举证以资证明陈男有何利用机要秘书之身分,对非其主管监督之采运许可证之申请发放之检测员及承办人施压或影响。

更一审认为,陈男既未就该申请案给予检测员及承办人员给予任何建议或指示,不能因他安排乡长行程,因此凭为认定他对于黄淳仁、安柏翰、刘仁德有何欲凭借职权实质影响力,使承办人员就被告申请案之总材积为不实之登载,图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合议庭表示,一审就被告黄淳仁、安柏翰、刘仁德等3人被诉图利罪部分,均已无罪确定,图利的行为人已无罪确定,不知被图利之对象,要与谁彼此间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检方举证不足,判决陈沺宇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