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耀昌涉弃土案 二审逆转无罪遭撤销
苗栗县长徐耀昌22年前担任头份镇长时,被控贩售不实弃土证明图利业者1291万元,一审依贪污罪判刑9年,二审认为头份镇公所当年已先函请县府同意厂商进土,且被查询进土情事时更据实查覆,没有违法情事,逆转改判徐无罪,但遭最高法院撤销。
最高法院认为,时任镇长的徐耀昌是否逾越行政裁量权限,且对于镇公所同意收受厂商工程土方镇长是否知情,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卷证资料不相符合,有必要再调查厘清,因此撤销徐的无罪判决,发回更审。
检方起诉指控,1998年12月间时任镇长的徐耀昌明知头份垃圾场尚未封场,且平日覆土已足供使用,无庸他求,竟违背法令图利包姓厂商,让镇公所同意收受厂商提供的3件工程土方,使包等人得以对外贩售不实的弃土牟利。
一审将徐重判9年,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头份镇公所函复业者函文注记视需要进土,非同意弃土,无违法情事,不能因业者事后以公所函文制作不实文书,认定徐以弃土证明文件对外贩售牟利,因此判决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