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KTV指侵坐台小姐一审因无人察觉判无罪 二审改判3年6月

柳姓男子被控以手指性侵KTV坐台小姐,经一审判无罪后,台南高分院改判3年6月。(本报资料照片)

柳姓男子与友人前往台南市安南区一家有小姐坐台的KTV饮酒欢唱,被控利用小姐不胜酒力倒卧他身后沙发空隙处时,以手指性侵对方下体。事后,小姐验伤提告,一审原以证据不足判柳无罪,但检方不服上诉后,二审采信小姐的说词,加上柳男也没有通过测谎,改判徒刑3年6月,全案还可上诉。

判决指出,去年4月23日凌晨1点,柳男与另1男、2女前往安南区某KTV饮酒作乐,席间召来店内2名公关小姐陪酒,有1名小姐因不胜酒力倒卧在柳男身后沙发空隙处时,柳男竟撩起对方的短裙、内裤,以手指插入其下体。当时,小姐虽推挡拒绝,但柳男仍未停手,直到对方觉得委屈放声大哭,才由该店干部将小姐搀扶到休息室后验伤提告。

审讯时,柳男矢口否认犯行。一审认为,女方声称侧躺在柳男旁边察觉阴道被人用手指侵入的过程中,实际上仍处于酒醉意识朦胧的状态,又因视野被柳男背部遮挡,完全无法看到自己下半身发生的动态,也未曾起身明确察看,确认究竟是何人所为;加上包厢内的人员,都没有察觉柳男曾撩起女方短裙且用手伸入其下体位置,甚至与女方拉扯相抗,据此认定柳男罪嫌不足判处无罪。

检方不服上诉后,二审却以席间柳男曾经给小姐1万元,表明隔天还要前来捧场,但在事发后小姐立即向干部明言「我不需要他来捧场」,也请干部将钱退还给对方为由,认定小姐不会诬告柳男;同时,经比对现场相关位置后,也认为小姐应该不会认错以手指侵入她下体的人。

至于柳男同包厢的友人没有察觉柳的行为,因当时现场灯光昏暗、声音又吵杂,因此不能作为对柳男有利的证述。柳男前往刑事警察局接受测谎鉴定时,对于有没有用手指插入下体、有没有在包厢内用手指插入下体等问题,在回答「没有」时,也都呈现不实反应,因此犯行足堪认定。

由于二审曾2度询问柳男是否愿意与女方进行调解,但他都表示拒绝,合议庭认为他没有反省改过的态度,撤销原审判决,改依强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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