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杀狗证据但手机有杀狗画面 二审推翻一审!改判苗栗3男有罪

苗栗邱男虐狗当年被警方循线查获。(图/ETtoday资料照)

记者唐咏絮/台中报导

发生在2年前苗栗县通霄镇邱男、庄男阮男联手跨县市收容所领养狗儿失踪不见,苗栗县动物保护防疫所根据作案当时的照片影像,确认虐狗事实,对邱男开罚,苗栗地方法院认为没有虐狗宰杀,一审判无罪,二审大逆转法官依据领养、现场及阮男手机留存屠体照片,证实有杀狗事实,3男被情节轻重全被判刑。

台中高分院认为邱男等三人均应成立犯罪,并依犯罪情节轻重,分别判处邱男有期徒刑5月,并科罚金25万元;庄男有期徒刑5月,并科罚金25万元;阮男(越南移工)有期徒刑6月,并科罚金27万元,并应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本案仍得上诉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确定。

判决书指出,邱男等三人都明知犬类系动物保护法所保护之对象,不得宰杀、食用,竟为供人食用犬只,而共同基于违法宰杀犬只之犯意联络,由邱男于2018年1月16日先到「苗栗县动物保护防疫所」,领养「配戴蓝色尼龙项圈缀有绿色尼龙绳」犬只,将该犬只以200元代价卖给庄男,再由庄男交给阮维男,最后在庄男的三合院住处西南侧屋内宰杀供人食用,嗣为警循线查获,并于庄金树住处扣得锅子1 个、碗1 个、动物尸体1 具、项圈6 条、牵绳1 条、动物毛发3 包等物。

邱男等三人都否认有宰杀前述犬只的犯行,但台中高分院依据潘姓证人证词、共同被告供述、侦查报告、上述犬只领养资料(含照片)与搜索现场照片及阮男手机内动物屠体照片等证据资料,发现遗留房屋内的蓝色尼龙项圈缀有绿色尼龙绳1条,就是前述的犬只所配戴,因此认定等三人间确有宰杀犬只供人食用的犯意联络和行为分担,而成立犯罪。

法官审酌邱男等三人无视于动物保护法所宣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的立法意旨,恣意宰杀犬只供人食用,对保护动物的善良社会风气影响甚为巨大,所为实不能宽容放纵,再考量坤丰担任领养犬只的角色、庄男出资购买并提供场地、阮男负责宰杀本案犬只等分工情形,及三人犯罪后态度等一切情状,将3人分别判处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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