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谈判误杀友人 二审认定非故意杀人改轻判
林姓男子与情敌王姓男子谈判,持枪误杀友人王姓男子,一审遭判19年6月,高雄高分院15日认定林男无杀人故意,改判8年2月,可上诉。(本报资料照/袁庭尧高雄传真)
林姓男子找友人王姓男子助阵,与情敌王姓男子谈判,3人扭打成一团时,林男竟不慎开枪将友人王男射死,一审依杀人罪重判19年6月。15日高雄高分院认定林男无杀人故意,改判过失致死罪,合并应执行期8年2月,可上诉。
二审法官认为,林男亮枪后与王男发生拉扯,过程中不慎扣下板机打中王男及友人王男,无杀人故意,依过失致死罪改判4年6月。持有枪枝部分,维持一审判刑4年,合并应执行期为8年2月,可上诉。
2020年3月31日凌晨,林男疑与王男因某位女子有感情纠纷,约友人王男一同前往凤山区某公园谈判。为了防身,林男事先藏放1把改造手枪在背包里,双方约在凤翔公园见面。
林男搭乘友人王男的汽车前往赴约,抵达时友人见王男已在该处等候,原本想要直接开车冲撞,却遭林男制止,下车后双方旋即发生扭打。
过程中,林男一度拿枪托攻击王男头部,疑似不慎误触板机、造成手枪击发,子弹贯穿王男右前臂,再射入友人王男左后背,弹头还穿透肋骨、肺部、胸主动脉,最后卡在右锁骨下的胸壁肌肉,送医抢救不治。
一审合议庭认为,子弹自高向低处射出,认定林男是趁王男、友人王男互殴时趁机开枪,而且林男明知道子弹打中人,竟没有立刻通报119抢救,有杀人不确定故意,友人王男的家属也不谅解、要求重判。高雄地院依杀人罪判16年、褫夺公权8年,持有枪械罪判4年、可并科罚金8万元,应执行刑共19年6月。
上诉至二审,合议庭认为王男因拉扯、夺枪的过程不慎击发枪枝,认定林男无杀人故意,依过失致死罪改判4年6月。持枪部分维持原审判决,合并应执行期为8年2月,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