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物贩卖机改弹跳台加高选物口 法官认定具「射幸性」是赌博

机台主擅改选物贩卖机,将选物口加高,遭法官认定赌博。(图/记者李忠宪翻摄)

记者李忠宪/台中报导

林姓机台主将其中一台选物贩卖机加装弹力绳弹跳台,并加高选物口,供民众游戏,却遭依违反《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他虽辩称「客人只是去玩,不是赌客」,台中地院认为「已具赌博性质」,依非法营业罪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38岁林姓男子担任机台主,设置许多选物贩卖机赚钱。他竟突发奇想,2018年8月将设在台中市的其中1台二代选物贩卖机做改装,除用塑胶水管将选物口拉高数十公分外,另加设弹力绳、弹跳台1组。机台内放有数件蓝芽喇叭消费者投入10元硬币后,可以夹取喇叭1次,但还须经弹跳台不定向弹跳进入出物口,才归消费者所有。如果没抓到,或抓到后无法弹跳进入出物口,钱将由游戏机没入,归林所有。

第四警分局同年9月执行「正心正风」专案时发现该机台,认为有赌博之嫌,将林男送办。林当下坦认犯行,遭起诉后却向法官喊冤,辩称客人只是去玩,不是赌客。

法官依据警方现场照片来看,该机台架设弹力绳弹跳台、取物洞口也加装塑胶水管撑高选物口数十公分,影响取物可能性,足认已非属「选物贩卖机」,应受《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规范

另外,机台经改装后,赌客投入10元硬币1枚,是否能抓取蓝芽喇叭,取决于是否成功抓及是否能将之弹跳进入出物口之机率,而具「射幸性(不具对价关系)」,且赌客投入金额与蓝芽喇叭显无对价关系,应已具赌博性质,被告所言不足采信。

法官认为,电子游戏场「业」指「业务」,是以事实上执行业务者为标准,不论该事业是否「专营」电子游戏场业,亦不问经营是否需达「一定之规模」都适用。林男犯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非法营业罪,处拘役20日,得易科罚金;责付林男保管的改装机台则全部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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