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雅誉/被害人昏迷就不能提告诉?指定代行告诉有解

车祸被害者因昏迷无法行使告诉权,检察官可依职权指定代行告诉人,不会丧失被害者的诉讼权利。(图/视觉中国CFP)

单亲爸爸张三某日骑车回家途中,遭路旁临时停车的驾驶人王五因未注意后方来车贸然开启的车门击中,摔车后颅内出血而昏迷不醒。张三的儿子张小明就读高中,一面扛起照顾父亲责任,一面与王五协商车祸和解事宜,但因双方对于和解金额的认知差距过大,谈判破裂。

经向人询问,张小明知道王五的行为应该构成刑法第284条第1项后段的过失重伤害罪,依据刑法第287条规定属于告诉乃论罪,但偏偏父亲昏迷中,眼见告诉期间一日一日的过去,他该如何处理?类似的过失伤害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但是被害人身边亲友却因不谙法律,无法即时透过法律管道得到应有的赔偿。

关于车祸案件,通常是论以刑法第284条的过失伤害罪,再根据被害人受伤的程度,判断是否达到使身体或健康达到重大不治或难治程度,如是,即属于过失重伤害罪;如否,则属于过失轻伤害罪。但不论是重伤还是轻伤,依刑法第287条规定,都是告诉乃论之罪。换言之,倘若犯罪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诉权之人未依法警察机关或检察官提出告诉,纵使检察机关知悉犯罪行为的发生,也不会主动介入侦查、起诉。

可是目前张三昏迷中,又该如何提出告诉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项规定,「告诉乃论之罪,无得为告诉之人或得为告诉之人不能行使告诉权者,该管检察官得依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指定代行告诉人。」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向地检署提出告发,再由检察官依声请或依职权来指定代行告诉人。

而《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所规定的6个月告诉期间,自检察官指定代行告诉人时起开始起算6个月,而不是从车祸当天开始计算。纵使张小明声请检察官指定代行告诉人时已经距案发日6个月以上,但告诉期间并不一定当然逾期。

根据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113号刑事判决参照,最高法院认为,由于法律并未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提出告诉,所以只要未成年人知悉告诉的意义,也确实有告诉的意思(即有意思能力),便可行使刑事告诉权。虽然张小明只是高中生,也有资格担任代行告诉人,为父亲向王五提出过失重伤害的刑事告诉。

最后提醒,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告诉人必须是向警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刑事告诉,如果是向法院提出,并无告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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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雅誉,新北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