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喊「偷拍」挨告妨害名誉 遇检举达人互告不起诉

女子喊偷拍被告妨害名誉反提妨害秘密告诉,拍摄者为检举达人,再告女子伤害,双双不起诉。(图/示意图达志影像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台北市连姓女子,日前与同事徒步行经徐州路、林森南路口时,突然被雨伞戳到后脑,转头一看,竟有男子手持行车纪录器,拍摄她穿着牛仔短裤露出的大腿隐私部位,于是大喊「偷拍」,双方发生拉扯。连女提告妨害秘密,男子自称为受过表扬的检举达人,也反告妨害名誉及伤害,检方事后双双不起诉处分

根据连女的说法,事情发生在2017年9月,当时连姓女子与林姓同事行经徐州路、林森南路口,连女后脑杓突然被一雨伞戳了一下,转头一看,发现戴着口罩帽子施姓男子正拿着行车纪录器,对着她的大腿拍摄。

连女因此大喊偷拍,同事也冲上前拍施男肩膀要求留下,但施男却越走越快,几乎小跑步离开,直到一旁王姓路人听到,热心帮忙拦下施男,连女得以一边报警,一边与同事要求施男播放行车纪录器拍摄的内容

只是施姓男子依旧不愿停下脚步,林姓同事才拉住施男的手腕。不满被限制行动,又手臂被抓伤,施男对连女等人提告伤害及妨害名誉,连女也提出妨害秘密告诉。

施男强调,自己平常热心公益,多次检举交通违规曾被交通局来函感谢,事发时,他正在拍斑马线机车骑士违规的状况镜头收回来,不小心拍到连女的脚就被栽赃偷拍,还在大庭广众下,已经严重毁损他的名誉。又连女等人狂抓他的手臂,导致出现挫伤,因此再加告伤害。

不过检方听完双方证词,并检视行车纪录器内画面,确实出现连女的脚部、背部等影像,但画面随后就转向斑马线上机车骑士,认为确实施男并无偷拍犯意,而连女所谓的「身体隐私部位」,其实仅有短裤外露出的大腿,无法构成妨害秘密。

但施姓男子提告部分,检方认为伤害罪并不成立,因其所提出的验伤报告并无法证明为当下造成的伤势。另因施男口罩、帽子、雨伞装扮,连女等人怀疑偷拍,为查明究里,要求施男协助确认拍摄内容,待员警到场,也至派出所进行确认,难认有妨害名誉的主观犯意。因此双双皆以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