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民调涉作弊 告诉人竟变告发人 黄锡墉要陈情法务部

▲▼三星乡长黄锡墉民调作弊案,宜兰地检署将告诉人竟变告发人且不起诉,黄不排除向法务部陈情,及到监察院进行纠举。(图/记者游芳男摄,下同)

记者游芳男/宜兰报导

宜兰三星乡长对决议长风波延烧,乡长黄锡墉告民进党三星乡党内议员选民调涉作弊案,因不起诉处分,黄锡墉评击,宜兰地检署恣意作为,将告诉人变告发人,枉顾告诉人权益,迳自对法律解释作出认定,特意不让告诉人有再议之管道,身为上级机关的法务部实恐在有失监督之责,未来不排除向法务部陈情,甚至到监察院进行纠举。

宜兰地检署表示,不起诉主因黄申告之事实,属于「政党办理公职人员候选人党内提名」民调初选阶段,申告内容为被告等人违反选罢法第98条第1项规定,但依选罢法第101条第1项规定:政党办理第2条各种公职人员候选人党内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业之日起,于提名作业期间,对于党内候选人有第97条第1项、第2项行为者,依第97条第1琪、第2项规定处断;对于有投票资格之人,有第99条第1项之行为者,依第99条第1项规定处断。本无对政党党内初选阶段违反选罢法第98条第1项有刑事处罚之规定。黄质疑「不排除系有政治力之介入」与上述法律明文规定不符,且非属事实。

至于黄对于「告诉」或 「告发」有所意见,自得于接受不起诉书后7日内, 以书状叙述不服之理由一并声请再议,将依法受理再议声谤,俾保障当事人宪法第16条之诉讼权利。

下届县议员三星乡只有1席名额,国民党未推出人选,形成有意参选的黄锡墉与议长陈文昌对决局面,2018年1月23日,民进党进行议员初选民调,爆发有人派人进入民宅代接民调电话风波。初选参选人黄锡墉,后来向宜兰地检告对手议长陈文昌的妻子及三星乡代主席陈文新等人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黄锡墉说,昨(5)日,他未收到地检署不起诉书,媒体已先一步揭露不起诉结果,经他的律师向书记官请求给付书状时,却表示书状尚未寄出,既然当事人都未受到书状,为何先提供媒体资料?而且时间点刚好落在候选人登记完毕之时间点,不免让人遐想是否有政治力介入。

黄锡墉表示,地检署虽查证是宜兰代理县长子,确有受议长妻子指派前往他人家中代接电话之事实,但是究竟系「陈文新」、「议长司机阿勇」、洪姓同事载去的说法各有不同。如此公然以代接电话影响电话民调初选的情事,地检署竟草草带过,认不适用选罢法结案,岂不是变向鼓励初选候选人以作弊方式进行选举,无以是大伤司法威信之举。

黄锡墉指出,他缴钱参加民调,当然是假民调犯罪被害人,依刑事诉讼法第232条当有权提起告诉。无奈检方擅自将告诉人改为「告发」人,让他无法以告诉人名义声请再议,是否是害怕高检署再议后、或交付审判后,高检署检察官法官法官会认为这样的行为就是违反选罢法,不同意地检署的认定,才刻意不让此案有再议之机会。

又相对于先前三星乡公所秘书陈坤控告前宜兰县党部主委林进财涉嫌提供不实民调电话区域,违反选罢法一案,同样的地检署在该案都认为陈坤系具告诉人地位,反之,他提告的案子证明确,且对象更具体,却擅自将告诉人变成了告发人,为了就是不让他进行再议,不仅是双重标准,也难让人民信服

▲黄锡墉缴钱参加民调收据,足证是民调涉作弊受害人,具告诉人效力。(图/记者游芳男摄)

黄锡墉强调,宜兰地检这种作为,不排除系有政治力之介入,身为上级机关的法务部实在有失监督之责,他提告是事证明确,究竟有无违反选罢法,应由法院作决定。怎么会在地检草草自我认定不适用选罢法,且解释也与最高法院2017年度台上字1832号判决不同,最高法院判决并没有限缩选罢法98条对初选候选人不适用,那改天如果初选候选人被暴力、胁迫退选,难不成也不适用?地检的不起诉书恐难以令人信服,让人联想这件案件因牵涉到代理县长的小孩、议长、议长夫人、代表会主席,因此不得不尽全力确保这些人没事?

此案作特别处理,将告诉变告发,显然与一般案件不同,令人难以相信司法之公平公正、公开与公信力。是不是因为特定人害怕翻盘与禁不起检验,而全力封杀任何可能的司法管道,令人不得不多做联想,此事实可接受社会大众公评

黄锡墉说,地检这种恣意作为,将告诉变告发,枉顾告诉人权益,迳自对法律解释作出认定,特意不让告诉人有再议之管道,身为上级机关的法务部实恐在有失监督之责,未来不排除向法务部陈情,甚至到监察院进行纠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