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独立抗告权」 法务部说话了!

法务部。(本报资料照)

检察官改革团体剑青检改今(5日)指出,上周三经总统颁行的「刑事诉讼法」,夹藏了未曾出现于各修法版本的「天外一条」,即「辩护人独立抗告权」。剑青检改认为,该条救济条款不仅违反基本诉讼法理,更将沦为帮助诈团「盯梢」脱罪之用,打诈新法反帮诈团,对此错误立法表达强烈抗议,此等「盯梢条款」应予废除,特此就教于宣誓打诈之赖总统,能否请司法院长向国人清楚说明「盯梢」条款来源及缘由,并负起错误立法之责任。

法务部表示,有关刑事诉讼法特殊强制处分章第153条之10赋予辩护人独立抗告权之规定,兹就修法过程说明如下:

刑事诉讼法系司法院主管法规,科技侦查法制化过程中,本部均戮力推动行政院版「科技侦查及保障法」专法。

专法版本并未有辩护人独立抗告权之规定,而系准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抗告之规定。其后因科技侦查相关条款有应订入刑事诉讼法或专法订立之争议,司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案时,曾与本部讨论,本部就草案内救济条文赋予辩护人独立抗告权提出疑义,并建议依专法版本叙明救济规定,但未获司法院采纳。

刑事诉讼法或专法争议,直至立法院会期最后一日,即立法三读前夕,仍有激烈讨论,草案于救济以外之条文,亦尚有其他提案之不同意见,本部为科技侦查法制化之顺利立法,就司法院刑事诉讼法特殊强制处分章之救济条文,于立法过程中即表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