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博龄/告人不简单 告诉、告发、起诉,你搞懂了吗?

▲想告人,还得要告的成,你要先搞懂告人的要件,告诉、告发、起诉大不同。(图/视觉中国)

「某某某,我要告你」,这句话不只在电视剧中时常听到,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解决不了的纠纷权益有所损害时,你是否会撂下这句话比狠,好像先说先赢似的。但讲出了这句话,在法律上你真的就告得成吗?告得赢吗?

「我要告你」的「告」,其实是不分民事或刑事,只要想要在诉讼上有所主张者,就会用「告」这个字眼。而「告」,就是「告诉」的简称。但在法律上,只有刑事案件有「告诉」的概念,民事事件是没有「告诉」这个词汇。民事事件想在法律上有所主张,则是以「起诉」方式为之,也就是提出起诉状法院,法院收到后,当事人间之纷争即会被当成一个诉讼而由法院介入,法律上称之为案件系属于法院。起诉状内必须记载: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诉讼标的及其原因事实、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请见《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所以下次若遇到私权民事纠纷而相告人时,应是告知对方我要「起诉」你来主张我的权利,是较为精准的说法。

另外,刑事案件之「告诉」,是指有告诉权之人向具刑事侦查权限机关陈述犯罪事实,并请求对行为人诉追。有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告诉有以下三大要件:有告诉权之人提起告诉、向侦查机关陈述行为人之犯罪事实、表示对行为人诉追之意思

告诉权人即为告诉之人,又分成:犯罪之被害人、独立告诉权人、代理告诉权人,分叙如下:

犯罪之被害人:依《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犯罪之被害人,得为告诉」,所以凡是因行为人之犯罪而被害之人,均享有告诉权,而得提起告诉。但要特别提醒,此处之被害人限于因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到损害者,不及间接被害。间接被害者所提的告诉仅得视为「告发」,也就是对犯罪的举发。换言之,告发人等于是居于对犯罪提供线索或来源,告发人告发后,其在法律上的功能便结束,将来案件起诉与否,均与告发人无关。若告发人对于案件侦办或审判结果不服,无权享有告诉权人之再议、交付审判或请求上诉等权利。

独立告诉权人:依《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项规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独立告诉」。「独立告诉」是指提告者不用是犯罪直接之被害人,也不受被害人之意思拘束,只要在提出告诉时(即与犯罪时点无涉)具有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身分,即得独立提起告诉,纵使被害人有延误告诉期间或有撤回告诉而丧失告诉权之情形,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告诉权并不因此而丧失,仍得告诉。例如,日前报载彰化一名父亲,帮两岁女儿洗澡时不慎烫伤孩子,导致孩子手臂跟背部红肿脱皮女童母亲指控丈夫故意用热水烫小孩,而对烫伤小孩之丈夫怒告伤害,此即是本于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起独立告诉。

代理告诉权人:依《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2项规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告诉。但告诉乃论之罪,不得与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在法律上,告诉权是专属性的,原则上不得继承或移转,例外即为被害人死亡,方得由具有上述关系之人继受犯罪被害人之告诉权,属于代理告诉,但前提是不得与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之主张。也就是说,被害人生前若已明确表示对于其被害不提告诉,或者告诉有一定范围,上述关系之人即不得再提出告诉,或提出逾越被害人告诉范围之告诉。

告诉必须检察官、检察事务官、警察、调查局之调查官、廉政署廉政官、海巡署及宪兵之调查人员等负责犯罪侦查职务者为之,且必项清楚交代被害之犯罪事实,也就是犯罪人、事、时、地、物等基本犯罪事实。任何犯罪脱离不了行为,行为产生了结果,即构筑出犯罪事实,被害人只要讲出被害经过,而行为所涉之罪名认定权责则在司法调查审判机关

告诉权人在提出犯罪事实陈述后,必须要再表示对于行为人之行为,希望进一步追诉得到法律制裁。通常侦查人员会问「你是否要对某某人提起告诉」,而表示诉追意思之用语很多,不只有「告诉」两字,「我希望对方得到法律的制裁」、「请依法起诉」,「我要追究到底」等都足以代表诉追意思。其中比较有问题的是「请依法处理」,此句较模糊,无法明确知悉意向。另外,经常听到的「保留法律上之追诉权」,字义上解释为暂时不打算诉追,实务上便被认定无诉追之意。

告人要告得成,是有一定的要件。遇到纠纷或被害,尤其是刑事告诉乃论之罪,合法告诉乃是检察官发动侦查的要素,有告诉权之人必须在知悉犯人之时起6个月内提出合法告诉,否则检察官无权侦办,法官依法不得受理。看似简单的诉讼上行为,其实大有学问,当有所疑义时,可向地检署、法院或律师等司法人员询问,以免影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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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博龄,台南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