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砥柱/提高自诉门槛是减少滥诉的最佳解方?

现实社会中就是有这么多民众需要倚靠司法主张权利,与其提高诉讼门槛,不如先想办法提升民众的法学知识。(图/视觉中国)

阵子有个新闻,是关于有民众以自诉人身分对卸任大法官提出伪造文书的自诉,其决定出席法庭成为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新闻版面仅对当事人的特殊身分较有着墨,未进一步报导相关细节

刑事案件主要是请法院对特定人及犯罪事实进行确认,让法官阐明国家的刑罚权范围,而刑事案件的开端有公诉与自诉两种模式。其中,公诉是在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证据主观上认定被告有应提起公诉程度的犯罪嫌疑后,由检察官主动向法院提出;相对地,自诉是民众充当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且民众通常就是犯罪被害人,或是犯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直系血亲或配偶,惟依法律规定,自诉必须委任律师,且有时候需礼让公诉优先

诸多法界先进曾对于自诉制度进行讨论,赞成维持自诉制度者,认为自诉制度是避免检察官滥权不起诉的防线;反对维持自诉制度者,认为自诉常被当做以刑逼民的手段,易浪费司法人力资源。但既然法令制度下仍保有自诉制度,民众在有需要且符合条件时,当然有权利选择由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

自诉与公诉两者间重要的差别,在于民众欠缺检察官的法定公权力,因此搜集证据的管道会受限。为此,若认为自己搜证能力不足,多会考虑采取请求检察官提起公诉;相反地,若认为搜证已足或搜证管道畅通,就会考虑采取直接提起自诉。然而,实务与理论仍有点差距

实际经验中,有民众因不愿意把时间花在依序说服检察官及法官,所以干脆直接提起公诉,但由于自己掌握的证据不如预期,还是只能在法庭中向法官声请调查证据,最终仍造成诉讼时间的延长;但也有民众委任律师向检察官提出告发后,先受到检察官强势讯问所惊吓,再眼见委任律师屡受检察官阻止而无法补充,伴随着侦查庭昏暗的硬体设备附带压迫感,反倒感觉自己像是做错事的一方,日后宁愿放弃请求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机会。

司法官办案量过重是事实,再加上大多数的自诉案件最终都是被告无罪或因程序缺失而不被受理,因此,去年的司改国是会议提出关于自诉有偿付费的门槛,再搭配已修订于法律中的自诉强制律师代理及公诉优先制度,理想上应能减少司法机关被滥诉的自诉案件量。

然而,就像屡次发生的水患问题一样,与其只提高河岸的防水墙,不如在筑墙的同时一并疏通河道。既然现实社会中真的就是有这么多民众需要倚靠司法机关主张权利,那与其将资源倾注在提高诉讼门槛,是否应该分配合理资源到配套方案的提升上,像是增加非法学专业的民众接触基本法学知识的管道,或者在改善司法人员从业条件的同时,引入专业咨商人员进行沟通技巧培育等等,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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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砥柱,因对法制新闻有兴趣而进修并通过律师考试,从工程师转为执业律师,于电子公司的法务智权部门服务,也是公益性质的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员会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