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砥柱/让被害人身处有温度的司法保护网络

▲政府的服务对象是人民,若被害人家属感到不受尊重,就该进一步想想,出问题的其实不是法院而是规定,必须建置被害人保护网络。(图/Pixabay)

近日身为犯罪被害人家属,同时也是司法国是会议委员的小灯泡妈妈公开抱怨其未受司法尊重,需透过媒体才能得知诉讼进度,然而,司法院明明于2017年底才公布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被害人诉讼参与及保护的修法草案规定,具体规定被害人得声请诉讼参与的范围、方式等细节,着实是我国司法的一大进步,不禁让人纳闷,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法院的回应说,由于召开的是「延押庭」,故法院依规定未通知被害人家属及该名被害人家属到庭,若召开的是「审理庭」,则法院都有依规定通知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到庭。由此可知,法院依照规定区分了不同的情况,法院已经尽了职责。但政府的服务对象是人民,若被害人家属感到不受尊重,就该进一步想想,出问题的其实不是法院而是规定。例如,规定说要如此区分的背后理由是甚么?

再者,前述《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第455-42条,规定有被害人家属参与诉讼的资讯取得权的规定。依据该条第2项,无代理人或代理人非律师的被害人家属在参与审判时,得预付费用请求付「卷宗」之复本,比较该条第1项的文字差异则可得知,若选任律师为代理人,除了卷宗之复本外,律师还可以检阅、抄录、摄影「证物」。同样的,草案的规定,同样预设了不同的情况进行限制,而应该进一步思考的是,做出如此区分标准的背后理由是甚么?

对于前述问题,值得参考的是,大法官在第762号解释理由书中提到,对于因为《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项前段规定,「无辩护人之被告于审判中得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内笔录之影本」而令资讯取得范围,仅限卷内笔录之影本,须视被告充分防御之需要、案件涉及之内容、卷证之安全、有无替代程序及司法资源之有效运用等因素,综合判断而认定是否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之要求。最后,大法官宣告,应该要使被告能获知被诉案件,包括卷宗及证物在内的「全部」内容,才能有效行使防御权,同时,复制技术、设备早就已经普及,该条所称之影本,应包括翻拍证物照片、复制电磁纪录及电子卷证等。大法官判断的理由,相信就是法规纵使进行了若干区分或限制,亦应谨慎考量此区分或限制于客观上是否有需要?是否不当侵害了人权?

回头来看,只有「审理庭」需要通知被害人家属,而「延押庭」不用通知的规定,现在各种即时通讯科技早已相当成熟,如此的客观环境下,还在进一步区分何种庭要通知被害人家属、何种庭不用通知被害人家属,是否可能会被质疑不是合理的区分方式呢?再者,若大法官都宣告了取得全部诉讼资料已经是被告的权利了,对于不是被告的被害人家属,还要限制没有委任律师的被害人家属只能取得卷宗之复本,是不是也可能被质疑非为合理的限制条件呢?

司法院于去年底公开表示,此次修法除了是明文让被害人共同参与诉讼程序外,更希望能建立一个有温度的被害人保护网络。在讨论任何区分限制规定是否合理时,只要主事者谨记在心,重点是要让被害人处于一个有温度的保护网络中,一定能做出更符合人民期待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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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砥柱,因对法制新闻有兴趣而进修并通过律师考试,从工程师转为执业律师,于电子公司的法务智权部门服务,也是公益性质的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员会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