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砥柱/《国赔法》第13条不应在司法改革中缺席

法官检察官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提起的国家赔偿诉讼胜诉率不到2%,原因在于规定严格的《国赔法》第13条。(图/视觉中国)

假设平静的日常突然被一桩司法官司缠身,若再不幸地,诉讼过程过于冗长,甚至看不到终点,连带地让家庭失和并影响工作及健康,相信对多数人而言都是个无止尽的噩梦

依照保障人权的精神,司法机关有尽速、妥善地进行追诉与审判义务,这也是我国宪法第16条保障程序基本权的重要内涵,然而,或许一部分受限于司法人力不堪负荷庞大的案量,以及一部分归因于司法机关中少数害群之马的官僚心态,许多重大瞩目案件,从开始侦查到判决确定的时间,长到二、三十年,久到一个孩子都已从呱呱坠地到长大成人人生中的精华都耗损在司法诉讼中。若当事人只是因为倒楣,遇到了未尽速、妥善地进行追诉与审判的司法官,国家法制甚至还无法给程序基本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足够的事后救济

实证研究指出,历年来针对法官或检察官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提起的国家赔偿诉讼,胜诉率不到2%。胜诉率低迷的理由,或可借由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赔法》)第13条的规定略知一二。

《国赔法》第13条规定,若法官或检察官因执行职务而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权利,还需要等到该名承办法官或检察官符合「就其参与审判或追诉案件犯职务上之罪」及「经判决有罪确定」这些非常严格的条件后,人民才能得到国家赔偿的事后救济,人民要获得《国赔法》的事后救济,可谓难上加难。

对于《国赔法》第13条的制度设计,赞成维持现状论者,认为此为保障司法独立根基,不可丝毫动摇;认为应完全删除的论者,认为司法独立应另外借由终身职保障,不应再让《国赔法》第13条垫高人民获得事后救济的门槛

暂时撇开司法人力不足,以及司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中涉及价值观的部分,假设司法官在客观层面上就难认有公正、妥适地进行指挥,导致司法诉讼的运作程序过度侵害当事人的利益,纵使当事人在判决结果中未直接受有不利益,让这个身处于不公正、不妥适的运作程序中的当事人,至少还有足够的事后救济作为补偿,应该是民主法治国家在设计制度时该有的同理心。例如,因为不当的指挥而令诉讼期间过于漫长进而让当事人于审理期间中破产、或是让当事人与父母子女分离过久而造成难以回复的伤害,纵使该名当事人在判决结果中是获得胜诉的一方,但失去的已经无法挽回。

无论是人与人之间或是人民与司法之间,修补信用的过程却都是相对艰辛且漫长的,当程序基本权受到过大侵害的当事人,诉诸媒体申冤已不再是少数个案时,改革司法,要让人民重新信任司法,必须兼顾司法人力的建制与不适任司法官的淘汰机制,此外,《国赔法》第13条的优化,使其能真的发挥国家赔偿的事后救济功效,也让司法官不再有权无责,人民可以依法追诉司法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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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砥柱,因对法制新闻有兴趣而进修并通过律师考试,从工程师转为执业律师,于电子公司的法务智权部门服务,也是公益性质的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员会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