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华/「欠缺宪法意识」阻碍司法改革!

李震华台湾司法改革关怀互助协会理事长,经营「台湾司法改革关怀互助协会」脸书专页,致力于司法民主化和法官权责相符化。

我国司法权欠缺民主监督机制

司法权是国家三大政治权力之一,是赤裸裸的、毫无疑问会侵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公权力

因此,二十世纪自由民主体制国家的宪法,除将国家权力三分、使之相互制衡之外,更基于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原理(即法治主义、rule of Law),使国家权力的行使须受法律的规制之外,还须赋予人民直接以选举或参与执行的方式来监督公权力执行,这就是公权力的民主监督机制。

在我国,国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力有分立、有使之相互制衡,其中行政、立法两权的行使也有发展出较完整的民主监督机制,唯独司法没有发展出民主监督机制,原因何在?如何解决?让笔者要略说明如下。

▲李震华律师指出,我国司法未发展出民主监督机制。(图/记者季相儒摄)

我国司法欠缺民主监督机制

司法权的行使,是借由一连串程序调查证据,以探求案件事实的真相,进而适用法律于事实真相之上。但我国的司法继受自欧陆的德意志威玛共和国,其司法除司法独立之保障外,在侦查审判上却是停留在一次大战前的旧封建思维,由司法官独占侦查审判权,着眼于公权力相较于人民才有足够能力及资源来探查事实真相。

这种隐含有「官优于民而当然独揽司法侦审权」思想的封建司法,学说上称为职权进行主义的思维,严重忽略了司法权的行使是一连串程序所不可或缺的法律的制约,即程序正义之要求,及人民得直间接参与的民主程序价值。

相对的,英美的司法,则基于拥有政治权力的人不可信任,亦即权力使人(官员)腐化,而司法权也是政治权力,必须有避免司法官员腐化的民主监督机制的政治哲学,以及法律之前官员百姓人人平等的法律哲学,进而要求同样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司法,也同样必须接受民意以选举司法官及人民参与诉讼程序的民主方式来监督!

如今我国宪法已采用自由民主体制,虽然是抄袭二次大战前各国旧宪法,但人民是国家的主权主体、宪法层级的自由人权保障、权力分立制衡及须受民主直、间接参与监督的法治国基本架构明确,这是我国司法在自由民主宪政理念上得以重构再生的立基,着眼于此宪法上的自由民主理据,才能有效破解我国司法官学界基于欧陆传统职权进行所隐含反平等、反民主的「官优于民」之司法权独占思想,及其如今结合自由心证所衍生出的严重阻碍司法改革的「审判核心不可侵犯说」!

▲李震华律师认为,结合自由心证衍生出的「审判核心不可侵犯说」严重阻碍司法改革!(示意图/123RF)

「司法审判核心说」与自由民主宪政格格不入

所谓的「审判核心」是什么?司法官爷们说在侦查、审判个案时的①诉讼程序指挥权、②调查证据权、③采认证据以认定事实权、④解释法律权、⑤适用法律在个案事实的判断权、⑥及裁量刑度或赔偿金额权等六大审判领域。

但仔细思量这六大审判领域,不就是司法侦审全部的过程?如此包山包海的审判核心说,结合自由心证,造就成今日司法官有权无责的现况,完全可不受民主的、外部的法治监督,不仅违反宪法所设定的责任政治及民主价值,更违反宪法的法治原则,简直骇人听闻。

然而,前后两次仅仅相隔半年多,司法官及其所成立的法官协会、检改会等六大司法官团体,针对监委陈师孟依宪法及监察法实务先例来调查、约谈个案侦查审判显有可疑滥权违法的司法官时,竟然抛弃法官个个独立的属性集体串联连署、公开挞伐陈监委侵犯司法审判核心、干涉审判独立?

更令人意外的是,连司法院长许宗力竟然也昧于事实及自由民主宪政法理附和地表示:「由于审判独立,所以审判核心不容侵犯,监察权也不能侵犯」云云

审判核心不可侵犯说,不仅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的责任政治、民意政治的民主监督法则,更违反法治国所须有的正当法律程序及证据裁判主义等法则,为何司法官们竟浑然不自知?问题在于司法官的养成欠缺宪法意识的教养。

▲李震华律师质疑,法官协会、检改会等司法官团体,针对监委陈师孟调查、约谈个案侦查审判显有可疑滥权违法的司法官时,竟然抛弃法官个个独立的属性,集体串联连署、公开挞伐陈监委侵犯司法审判核心、干涉审判独立?(图/监察院提供)

如何破解欧陆「职权进行主义」?靠自由民主的法治体制

事实上,我国宪法第80条所定法官「依法律」独立审判的概念,在大法官释字第378、436号等解释,已就司法审判的「实质内含」做出符合英美法制司法的明确解析。

所谓「司法独立审判」的要求有二:

首先,审判者要有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性保障」,亦即由法律直接保障司法官的身分、职位调迁,使法官不受长官、外力及升官的任何压力及诱惑;

第二、审判中调查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的程序,必须有人权保障的诉讼式(即两造对抗式)审判形式;亦即,职权行使独立有保障及有正当法律程序的诉讼审理形式这两个要件,才是司法独立审判的核心概念所在!

换句话说,审判核心不必然包括调查证据、采认证据与认定事实(自由心证作用之所在)等事务,基于自由民主的法治原则,优位立法权及宪法解释可以合宪地调整司法审判的核心事项。

从另一角度说,法官只是法律专家,对比刑警及侦探,法官显然不是调查事实及认定事实专家。因此,就已调查确定的事实予以正确地适用法令,及作出行(罪)责相符的法律效果之判断,才是法官审判的核心。

而事实认定,靠的是证据的调查,法官以法律及诉讼专家以公正第三方主导诉讼程序,依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让当事人主导进行事实证据的调查,就已掌握了诉讼审判的核心。

也就是说,事实及证据的合法公正调查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才是司法审判核心,至于采认证据以认定事实即真相发现本身,是司法审判追求的目的,并不必然是法官审判职权的核心。

▲李震华律师认为,采认证据以认定事实,是司法审判追求的目的,不必然是法官审判职权的核心。(图/总统府)

司改高墙 待立法院超越

就此,宪法以第80条规定「法官须『依据法律』独立审判」言,若立法权优位的立法院以「法律」修法,把主要证据调查权赋予两造当事人,譬如今日之民事诉讼、及88年司法改革决议后92年所修正的刑事诉讼的改良式证据调查程序,均已立法改由当事人主导证据调查、使法官立于公正第三人听讼的备位辅助地位。

同理,若立法院立法把事实认定权赋予陪审团,取消现行法所赋予法官的证据调查、事实认定权,当然依宪有据,符合自由民主体制所设定的民主监督机制,并不违宪!

简言之,依我国宪法,司法审判中的「事实认定权」、甚至「证据调查权」本身,并不必然是专属司法官独占的审判职权。这部分,依我国宪法,民主宪政的国会即立法院有立法裁量权,相同情形有释字228号解释可供参考!

因此,司法院长许宗力及法官爷们,始终挂在嘴上的「认定事实、取舍证据及契约法令解释适用之职权行使,是事实审法院的自由职权」云云,此一「职权进行主义结合自由心证所谓的审判核心不可侵犯说」云云,根本违反我国自由民主宪政的法治国原则,此一欠缺宪法意识的错误思维,也是阻碍我国司法改革的高墙,有待立法院秉于民主及法治法则予以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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