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砥柱/智商法院重在解决商业纷争非虚有其表

智慧财产商业法院对我国未来的重大商业纷争解决机制产生重大变革,但已发生的重大商业事件又该怎么适用呢?(图/视觉中国)

《商业事件审理法》即将施行,将「智慧财产法院」和「商业法院」合并成为「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有学者先进因其高院等级的属性,将其简称为「智商高法院」,且由于本法引入诸如专家证人、商业调查官、当事人查询制度诉讼促进及真实发现的软硬体革新措施,不难预期将对我国未来的重大商业纷争解决机制产生重大变革。但是,已发生的重大商业事件又该怎么适用呢?

《商业事件审理法》第79条规定了「本法施行前已系属之商业事件,依本法施行前所程序审判」这段文字,同时立法理由提到「本法所定商业事件之审判制度采行二级二审程序,商业法院定位为第一审法院,若于本法施行后仍受理地方法院上诉或抗告第二审案件,显非妥适,爰于本条明定本法施行前已系属于各级法院、尚未终结,而属本法所定之商业事件,仍由各该法院依原定之程序终结之,如经提起上诉、抗告、再审之诉或声请再审者,亦依原定程序终结之」,此即诉讼法中的「审判管辖恒定原则」。

举例言之,若已经发生的事件已由台北地方法院审理中,当事人于《商业事件审理法》施行后欲提起上诉,仍应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不能改向智商高法院提起,否则就会让智商高法院身为第一审的审级设定混淆为第二审。

然而,以越快协助当事人厘清真实、越容易定纷止争角度来说,无论是地方法院或其他高等法院,都应是较重视厘清事实的事实审,和最高法院是法律审不同,如果各方都同意智商高法院配置的软硬体革新制度对厘清事实有帮助,且地理位置的改变并未对双方当事人造成困扰,理论上在当事人皆同意的前提下,由一般高等法院移送到智商高法院审理,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更有利。

另外,立法理由没有列举到的情境,像是《商业事件审理法》施行时正由最高法院审理中的重大商业事件,若最高法院认为有必要发回原法院或发交其他同级法院再次调查相关事实时,最高法院可依职权改发到智商高法院,或经当事人声请或同意改发到智商高法院,不无疑问。

按《商业事件审理法》第79条文义及管辖审判恒定原则来推论,不行的机率较高,但再次回到重在厘清事实以快速解决纷争的观点,既然智商高法院才有这些新颖的软硬体配置来协助事实认定,当事人双方也不认为地理位置的改变会有困扰,是否也没必要拘泥智商高法院第一审兼高等法院的原始设定,更能快速解决重大商业争议,值得讨论。

国际贸易型态向来随着科技的演进而蓬勃发展,重大商业事件在事实认定的层面常是最需被重视的一环,尤其是一方当事人非我国企业时,更容易显得事实审法院在我国境内的地理位置是否变更,不会是重要因素。就以病患例子来说,好不容易等到外国新药于我国核准了,若客观研究证据显示其帮助到病患的可能性较高,何苦非得要继续原有疗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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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砥柱,因对法制新闻兴趣而进修并通过律师考试,从工程师转为执业律师,于电子公司的法务智权部门服务,也曾是公益性质的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员会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