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不满小16岁女友与人暧昧!「10秒狠捅7刀」伏击杀死她

▲杨姓老翁伏击农会女友持刀杀害她,判刑定谳。此为示意图。(图/CFP)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云林70岁的杨姓男子,怀疑小16岁的同居陈姓女友另结新欢,先持刀械盐酸企图攻击陈女遭声核准保护令。但保护令才刚核发,杨男竟躲藏在陈女上班的农会停车场,伏击陈女,10秒内猛砍7刀,杀害陈女。一二审均将他判处无期徒刑。案经上诉,最高法院13日驳回上诉定谳。

判决指出,杨男与陈女交往同居6年,但杨男怀疑陈女另结新欢,时常发生争吵,杨男更在去年7月3日上午7时许,手持刀械与盐酸到陈女位于云林县虎尾镇平住处,持刀作势攻击陈女,并接续有将盐酸瓶盖打开之举动,陈女心生恐惧,向法院声请核发保护令。

保护令不到一周就核准,并由员警送达杨男。但杨男并未罢手,起了杀机。他在当月17日上午8点前,先开车到陈女上班的农会附近,埋伏在停车场中。等陈女现身后,杨男急忙跟上,从后方拍了陈女肩膀一下,陈女惊吓回头,2人口角,接着杨男拿出预藏的30公分长刀,10秒内猛砍7刀,陈女倒卧在血泊中,杨男则逃逸无踪。农会同事紧急将陈女送医,但仍不治,警方透过监视器锁定杨男犯案,而他在躲藏数小时后,当天下午自行到警局投案检方依照「家暴杀人罪」嫌提起公诉。

法院调查后,发现他曾经传讯「妳玩我、伤害我,我就彻底毁了妳」、「把妳玩死,我这把年纪已够本了。」又持刀械盐酸作势攻击的行为,触犯「恐吓危害安全罪」;另外也犯下「杀人罪」。其中恐吓部分一审判刑1年2月;杀人部分则判处无期徒刑,合并均应执行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检方认为应该判处死刑,上诉第二审,而二审台南分院认为,被告系因情绪管理不当、主观意识强、易怒,肇致本件犯罪发生,若有完善之教化处遇与适当之治疗,应能提高其改善之机会,难认被告已达完全泯灭良心、罪无可逭、恶性达求其生而不可得之程度,因此二审仍维持无期徒刑。全案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13日驳回上诉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