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踢球让同学右眼视网膜剥离 9岁男童要赔98万!

▲爱踢球运动孩子应该到操场。(图/CFP,替代照,非本文当事人。)

地方中心桃园报导

桃园市中坜区就读小四的邓姓男童被梁同学踢出的球砸到右眼,造成黄斑部病变与视网膜萎缩、剥离等伤害,因此家长梁姓同学提告求偿医疗费地院一审时认为梁为了进攻而踢球,判决免赔;台湾高等法审理认为,梁应知在狭长空间踢球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改判梁家给付98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表示,2名男童于2012年10月16日下课后相约踢足垒,于是与同学一起到学校地下室回廊空地,两人分属不同队伍。邓看见梁踢出球后赶紧向前挡球结果脸遭砸中,造成右眼视网膜剥离,接受三次手术,只能看见眼前50公分手指邓男的家长向学校、梁男及梁的父母提告,求偿医疗费、精神慰抚金等共724万元。

「因为操场太多人,无法足球」、「有约好下课去该地点踢足球老师好像没说该处不能玩球,但应该有说要运动要去操场。」其他同学表示,梁男以前曾提议在案发地点踢球,因为操场太多人怕踢到其他人,所以就在那里玩。

班级导师也说明,本案发生前,没有看过学生事故地点打球,且该地点为封闭的地下室,没有老师会走过,但学生会在那里游戏活动,例如玩可跑步圆筒、单脚跳画格子游戏;案发前1年内曾看过别班的学生在那里玩躲避球,大约看过1、2次,但没有看过班上学生在那里打球。他表示,曾告诉学生打球要在操场,不要在危险的地方,但未特别指明不要在事故地点打球,小朋友在那边踢球、打球,学校也会告知不可在危险的地方打球。

地院一审认为,梁童并非针对邓童脸部踢球,进攻不是恶意行为,邓是基于防守向前挡球;何况游戏和球类运动有一定程度的危险,判决免赔。高院则认为,老师曾宣导要到操场运动,认定校方没有过失;梁童已经满9岁,应该知道在狭长空间踢球可能导致受伤,但对方也因为要挡球或上前抢球,所以判梁童应负40%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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