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华/这次要为邱太三说句公道话!

▲前法务部邱太三涉司法关说疑云,这个事件凸显了检察官开启认罪协商后又反悔,对司法公信造成伤害。(图/记者季相儒摄)

这次我要为邱太三说话,看来是保守派思维检察官的内斗及反扑,强棒立委黄国昌没搞清楚状况就乱批一通!

首先,这案子已开过庭,两造都已向法官报告曾经协商及愿意协商,也就是法官也同意了两造协商,因此,黄国昌立委错了!需知,认罪协商,当然是以被告愿意认罪为前提时力黄立委等人怎会质问被告未曾认罪呢?

再者,黄立委说那医生漏税是重大犯罪?这话令人相当吃惊,犯罪所得巨大跟犯罪是否重大,不能划等号,难道时力党的法律人没看过重大犯罪吗?还是选举造势压力冲昏了头?何况,漏税是双重处罚,又是财产性犯罪,其中的行政罚依法例均「加倍」罚款,总数数亿的罚款应已足以严罚医生了,刑事程序衹是过个水的双重再次处罚,不是吗?还是人非关不可?

比对各方说法,我相信邱太三所说的,这案的法律关键就在邱太三所说:「本人要强调,此议题的争议在于检察官该不该在认罪协商实质进行已三个月后又反悔,从来就不是该不该认罪协商。事实上,早在当事人向本人陈情前,认罪协商的讨论就已经开始,台高检新闻稿调查事实第11点也已提及此。……陈情的当事人认为自己已经进行认罪协商多时,也接受检察官所条件,但检察官却无故反悔不愿履行认罪协商的协议,也不说明原因,因而对司法机关有不当揣测与联想。本人为避免司法威信受伤,才……」。邱太三前段所说这一事实,已经彭检察长证述印证,如今承办陈嘉义检官也已证实。在此基本事实下,让我略要分析,双方既经法院开庭同意两造协商且已经协商过,此时:

1.若如邱太三所说,被告已接受检察官所开协商方案是事实,那么,凭什么承办陈检座可以不说理由就放着不置可否或反悔不协商?这已百分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55-3条第2项规定了!这也当然会令人连想如邱太三所转述的,是不是承办检察官想借故刁难,暗示「送礼」索贿?

2.若事实是被告提出之条件尚未被检察官接受,检察官虽可以不另提条件,但也不能丢着不管呀!因为当事者承办检察官已经进行犯罪协商在先,又答应(至少不反对谈)继续谈,但却一直不回应被告辩方承诺的方案,正是这种不负责任态度,才是这件关说案产生的法律问题之所在。

请看陈嘉义检察官是这样说的:「自己从来没有同意被告张焕祯认罪协商,他的态度一直都是可以听取被告方面提出的协商条件,再回报给主任及侦查检察官决定……」,就是这种违法不负责任态度,应送人事委员会惩处,才是正办!因为依法:

1.衹有愿不愿意行认罪协商这两种选择,法律上,不存在单纯转达的既像要协商又像不协商的灰色地带,正是这种违法不负责任态度,才逼得主任及襄阅检察官愿意配合彭坤业检察长,去要求陈嘉义检察官续行协商,陈嘉义检察官这种态度被长官监督、教示,刚好而已!

2.就上述情况,检察长依《法院组织法》所赋予的职务监督指挥权,透过属下主任、襄阅检座去了解实情,且在下属上报确认是承办检座丢着不管,不回应被告条件后,检察长发动职权督导承办检座依法继续协商,本就是法律所要求的职责义务,何来关说可言!

3.更何况,检察长对下属检察官承办案件,法律既又赋予有权收回自办或移转案件他办之权,请问哪来法令限制检察长不能透过属下主任、襄阅检座去了解实情?且在下属上报确认是承办检座丢着不管、不回应被告条件后,则检察长在不具体指示协商内容之前提下,透过主任检察官等请他继续协商、走完协商程序,这样哪来违法呢?因此,被「关说」的检察长既不违法,那关切的邱太三哪来违法关说呢?

4.再者,既然陈嘉义检官衹是转呈协商方案,就表示他把「协商权」回头转授给长官,那彭检察长要协助他一起开协商会,以及主任检察官加派一名检察官协助陈检进行协商,就有正当合法性了!这正是性属法律专业行政官的检察官,跟独立审判的法官,在本质上不同的地方!

换言之,彭检察长另表示要和主任检察官协助承办陈嘉义检察官和被告开协商会议,这点本是检察长、主任及襄阅检察官三人的共同口供,如果我们不采,改相信高检署调查报告的认定,那这一起开协商会的告知,让承办陈嘉义检察官有非协商出结果不可的想像=理解,则由这点来议处彭检察长是正确的!但这也是彭检察长个人的处置失当,岂能怪罪在邱太三身上?

然而,最重要的是,认罪协商本来就是要弹性赋予检察官裁量权去处理,目前司法实务,公诉检察官常借口要原起诉检察官同意才可协商或同意协商方案,不仅违反弹性本质,且常常无下文,对律师的结果追问亦不理不睬(如本件陈检),简直藐视法律,这才是真正违反检察一体的藐视法律之作风!这种不当实务作法,才是该借此次风波改正才对,怎会将炮口指向邱太三呢!(本文转载自《风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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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华,律师,台湾司法改革关怀互助协会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