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坪/报告监委,有看到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宪法那条线吗

报告监委宪法第80条明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其中的干涉时机不分审判中或已判决确定。(图/记者赖于榛摄

在立法院行使监察委员人事同意权时,陈师孟就曾公开表示,上任后将会专打追杀绿营、纵放蓝营的法官。就任监委后,又在不久前表示「司法独立不是司法独裁」、「监察权行使的限制,只有调查时机问题,没有调查范围问题」,引来外界诸多质疑。但也有人认为,如果是对于「已判决确定」的案件进行调查,应该就没有侵犯法院对于个案行使审判权的问题。两种不同的观点,恰好点出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宪法问题。

在探讨监察院对法官行使监察权,是否有「调查时机」和「调查范围」的问题时,首先应厘清的,自然是司法权职权为何,以及宪法对于司法权的职权行使,究竟有没有特殊的要求或期待。

依据宪法第77条、78条、增修条文第5条等相关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行使之职权包含「宪法解释权」、「统一解释法令权」、「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权」、「公务员惩戒权」、「总统、副总统弹劾及政党违宪事项审理决定权」。为了保障人民诉讼权,并符合权力分立原则的要求,宪法第80条乃进一步明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也就是说,法官应根据自己的法律判断为裁判,不受外来指令、舆论或人情压力、上级长官或其他与法律规定不相关的因素所干预。

审判独立原则在宪法上究竟有多重要?大法官曾在释字530号解释中指出,「审判独立在保障法官唯本良知,依据法律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为自由民主宪政秩序权力分立与制衡之重要原则」,正因如此,所以即使是司法院本于司法行政监督权所发布的注意事项及实施要点,亦不得违反审判独立原则。不仅如此,大法官亦曾于释字436号解释中强调,即使是「军事审判制度」,仍然必须贯彻「审判独立原则」。其中特别值得注意,但却往往容易被忽略的,乃是审判独立原则兼具「要求」及「保障」法官不受干涉的两项宪法功能(参照释字665号解释李震山大法官之部分不同意见书)。因此,监察权的行使如果影响审判独立,自然不能为宪法所接受。一般认为,法官在个案中针对法律之解释与适用所表示的见解,原则上属于审级救济范畴,倘若其他机关对之审查或为学术层次以外之检讨,都可能造成司法独立的危害。

事实上,监察院过去也曾公开表示:「法官适用法律之见解、证据及证明力之分析取舍等,为司法权之固有核心领域范围,基于权力分立原则,监察权当予以尊重,倘无明显违背一般经验及论理法则,即难遽以论断有何违失。」(参照105年12月19日公告之「099司调字0067号」调查报告)。不仅如此,监察院甚至曾于100年4月1日所发布的新闻稿中,开宗明义表示:「审判独立系属司法权之固有核心领域范围,监察权当予以尊重。」

整体而言,监察权向来都会考量审判独立的本质,与一般服从长官或上级机关指挥而执行任务的公务员有所不同,所以对于执行司法审判业务的法官发动监察权时,大多都是以法官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司法信誉、司法威信、人民对司法的信赖感等因素,作为是否行使监察权的判断标准。例如,法官如果有贪污渎职浮报加班费、接受招待喝花酒跷班召妓等明显有违司法风纪的行为,在不影响审判独立原则之下,监察院当然可以对其行使监察权。

另外一种情形则是,审理过程中有非常明显的违法失职,例如在合议庭进行言词辩论时无正当理由迳行退庭,导致审理程序不能进行;拖延诉讼,长年积案不审,影响当事人权利;裁判原本之制作有显著迟延;法官在开庭时斥责、辱骂,甚至以收押的强制处分方式恫吓被告等情形,在「不妨害审判独立原则」下,监察院当然可依法对之行使监察权。

至于「调查时机」的问题,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早在45年1月10日,即曾共同会商并作成决议:「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监察院依法行使监察权,在宪法各有其依据。为求监察权之顺利行使,兼能维护司法独立精神,监察院自可尽量避免对于承办人员在承办期间实施调查。但如认承办人员有枉法失职之重大情节,需要即加调查者,监察院自得斟酌情形实施调查」。此一决议即已确立了在司法程序进行中,除非有「枉法失职之重大情节」外,应以尽量不调查为原则。

陈师孟监委确实讲对了一件事,就是在司法审理期间应尽量避免行使监察权,但是,这并不表示只要等到判决确定,监察院对法官行使监察权就可以无所限制,完全不受范围的限制,因为「审判独立原则」一方面是宪法对于法官的要求,同时也是对于法官行使职权的保护,倘若此项保护只有在审理期间才能发挥作用,那么已经不是保障效果大打折扣的问题了,而是将使此一原则所欲发挥的保障功能「名存实亡」,不仅侵害借由审判独立原则保障人民诉讼权的宪法制度设计,也逾越了宪法机关对于其他宪法机关的核心领域权力行使,应予以尊重的权力分立基本原则。(本文不代表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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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坪,理律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律师研习所讲师,台湾行政法学会副秘书长、台北市政府国赔委员、诉愿委员、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