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岚/法官的审判核心,真的是监察权的禁地吗

监委陈师孟约询台北地院法官唐玥引发争议,但是若监委调卷研究发现显然有「违反司法审判常规」之迹证,再约询承办法官说明疑点,如此行使调查权如何可能侵犯审判独立?(图/记者李毓康摄)

监委陈师孟拟约询判前总统马英九泄密案无罪的台北地院法官唐玥,引发朝野曹大反弹!不止司法院长许宗力领头抗议,表达捍卫审判独立立场,要求监委行使权限应尊重法官的审判核心;法官协会也发起连署,迄108年12月27日止,已有1689名法官连署,逾法官人数的80%,表明「捍卫审判独立、司法尊严」的决心;甚至,连检察官协会、律师团体也参与声援。

乍看朝野法曹同仇敌忾声讨监委陈师孟,身为长年批判司法离谱误判者,笔者认为,审判独立与司法尊严当然应该捍卫,许宗力大院长的抗议也有宪法依据,只是,很遗憾的,笔者从中只听到捍卫、抗议的声音,却听不到「司法自省、自律」的声音(或许是声音太微弱了)。

笔者不禁也有满腹疑问:当法官的审判已达到显然离谱乌龙荒腔走板程度时,除了审级救济之外,待案件定谳之后,司法院难道不能加强职务监督之责吗?难道非得严重到出现侵害人权的冤案,或「司法脓疮」都已崩裂(或几近崩裂)了,才能究责吗?遑论实务上似乎也未曾有究案例

再者,许宗力大院长可曾想过:为何陈师孟要插手审判核心事项?只因党同伐异、蓝绿党争而已吗?目前的司法自律、职务监督,是否足以赢得人民对司法的信赖?若非司法的自律不足、监督不周,监委有可能甘冒「政治干预司法」之大不韪吗?审判中的个案,监委插手调查确有影响审判之虞,十分不宜,但是,判决定谳的个案,其认事用法不是应该经得起检验吗?若监委调卷研究发现显然有「违反司法审判常规」之迹证,再约询承办法官说明疑点,如此行使调查权如何可能侵犯审判独立?针对高度争议案件或久悬缠讼多年才定谳案例,司法院长不在体制内先制定调查、研究、检讨、究责的自律机制,却领衔集体抗拒、抗议监委的约询调查监督,这有正当性吗?符合人民的期待吗?

针对马英九泄密案无罪判决之论证谬误,笔者在《上报》曾写过几篇评论文章(无关马英九是否该判罪之论断),在此不再赘论。以下,笔者拟针对近日发现的一件离谱乌龙判决提出评述,再问问司法院:对于如此离谱的乌龙判决,既然监委不能插手调查过问,除了最高法院判决指正之审级救济外,司法院可曾有积极的自律机制或职务监督作为?

壹、主文误判、漏判之多,必须以附表更正程度:一、二审错成一片

据最高法院审判长郭毓洲的108年台上字第2894号判决发回要旨,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其违法滥权程度,显然已经达到明知故犯的程度了,其违法误判至少有以下两项:

一、 判决主文严重脱漏,以附表更正。

彰化地院法官陈德池,在107年3月12日宣示106年诉字第408号判决时,漏判了被告廖俊宥6项加重诈欺罪刑,在宣示判决22天之后,才于同年4月3日以裁定补正判决原本及正本。

陈德池法官漏判的具体情况是:在附表二编号31至36的判决主文栏中,有应定执行刑之宣告犯罪事实栏及理由栏,也有其犯行、论罪、量刑、没收等记载,就是漏未针对6罪谕知宣告刑。

台中高分院审判长郑永玉(受命法官卓进仕)于107年11月20日宣示107年诉字第1203号判决时认为,以上一审判决违误依法无可维持,乃予撤销改判纠正。可是,奇怪的是,在审酌以下的张冠李戴违误时,竟然又「犯混」,认为只要迳予更正即可,甭撤销改判纠正。

二、张冠李戴,违法滥权裁定更正。

陈德池法官将被告林庭立所犯之一项加重诈欺罪刑,误以为是另一被告王雅慧所犯的,既多判了王雅慧一罪(判有期徒刑1年1月),又漏判了林庭立一罪,陈德池法官于宣判60天之后,以附表裁定更正这项误判。

令人拍案叫绝的是,陈德池法官在更正裁定书上叙明误判理由时说:「本案被告人数甚多,犯罪事实繁杂,本院以电脑制作判决书,在操作上,有如本裁定主文栏之疏误。」自己草率粗疏,甚至以电脑复制剪贴搞乌龙了,竟然还胆敢归咎于电脑,真是奇也怪哉!

陈德池法官以上误判,对于王雅慧而言,是「未受请求之事项而予以判决」,是莫名其妙多出来的「诉外裁判」罪刑,这种判决违误,显然已经影响王雅慧的犯罪情节与判决要旨,不止是文字之显然误写、误算或用语有欠周全而已;对于林庭立而言,也有「已受请求之事项未予判决」之违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9条及大法官释字43解释,均属当然违背法令判决,显然不得迳以裁定更正。

可是,不仅一审法官陈德池犯下如此明显的裁判违误,连台中高分院审判长郑永玉(受命法官卓进仕)判决时,也曲予包容,非但未依法撤销纠正,只在判决理由中叙明,是同案被告林庭立之误载,即迳行更正,将一审误判的王雅慧改为林庭立,并将刑度也从一审的1年1月有期徒刑改为1年;更离奇的是,其主文竟然是「上诉驳回」。

郑永玉、卓进仕的以上误判,除了显然违法之外,还有什么问题呢?据最高法院的指摘,是:一审的违法误判因未经撤销纠正而依然存在,日后,检察官如何执行?势必造成困扰。

余论:法官的审判核心,真的是监察权禁地吗?

评述完以上离谱乌龙的滥判决之后,对于「法官的审判核心,真的是监察权的禁地吗?」这问题,笔者更加怀疑。

「捍卫审判独立、司法尊严」,固然是一张有宪法为后盾的保护伞,但是,其前提应是司法审判的品质值得信赖。笔者认为,就司法公信力低落的现况而言,法官的审判核心事项并非铁板一块,也不是司法首长不得置喙、监委不得调查、舆论不得评论的「禁区」,在一定条件下,法官的审判核心事项,还是应该接受司法院的内控自律机制监督,甚至也应接受监察院监察权的调查检验。

建筑师、营造商违背建筑术成规致生公共危险者,都有刑法规范了,法官的审判行为,当然也有显然不可违反的程序法与实体法明文规范,例如,法官的审判行为,不论是证据裁量、自由心证或是诉讼指挥、认事用法量刑,假若已经显然违反经验法则、论理法则,甚至法律明文,都已经达到荒腔走板、离谱乌龙程度了,都可以认定是显然违法或滥权了;判决定谳后,当然也应接受调查检验。

最后,笔者认为,对于审判核心事项,除了最严重的违误可依刑法枉法裁判罪究责之外,若已经达到荒腔走板、离谱乌龙程度时,实有必要依情节轻重,制定「违反司法审判成规」的行政监督究责机制。假若司法院不喜欢监察院或舆论指手划脚,那就加强院内的自律究责机制吧!毕竟「止谤莫若自修」,自律不彰,他律必然紧跟而来!司法院长许宗力的要求与1689名法官的连署抗议,或许可以让监委陈师孟「投鼠忌器」、「缩手缩脚」,但是,还是阻挡不了国人不信任司法的悠悠之口的。(本文转载自《上报》)

黄锦岚,前资深司法记者。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