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监察院存废争议 谁来监督专断的司法权?

▲若监委能恪尽职责,对所有类型案件调查都一视同仁,监察权仍然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何必急于废掉监察院呢?(图/记者陈家祥摄)

司法权与监察权的纠葛由来已久,近日,随着侦办曲棍球案的检察官陈隆翔职务法庭判决不受惩戒,狠狠的打了监察院一巴掌,两院宿怨再起波澜。

台湾的监察权设计独步全球,与司法权同列为五权宪法并赋予监察委员对于违法失职的司法人员有纠举、弹劾之权,不论案件还在侦办中或已经判决确定,监察委员都可行使调查权

然而,司法权有「审判独立」这块神主牌,对于尚未侦结的案件行使调查权,难免会惹来「干涉审判」之讥,同时也会造成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精神上的压力;对于已经判决确定的案件行使调查权,形同是在下指导棋,监察院成了「第四审」,导致许多判决确定的案件一再向监察院陈情,期待能有翻案重审的机会。

近来,监察委员约谈判决前总统马英九泄密案无罪的法官唐玥,以及对于一些判决确定的案件调查后直指原确定判决有若干瑕疵,例如:江国庆杀人案、后丰大桥坠桥案件,在法界都引起很大的反弹,责怪监察委员行使职权时,不知节制!因此,有人主张要废除监察院,但口号任谁都会喊,真的废除监察院,谁来监督司法权?

司法权的行使并非漫无限制,「审判独立」亦非拒绝监督的借口,更不是不适任司法官护身符,让粗糙的裁判品质有了遮羞布。凡具有绝对的权利者,若没有好的监督机制,一定会变成绝对的腐败。对司法权的监督,除强化内部自律机制外,更须有民意选任司法官,以及人民参与诉讼程序民主方式来监督,外部的制度设计上则须有一个足以制衡司法权的机构;否则,在人民对于司法信任度始终不超过四成的情况下,再多的内部自律机制也引发不了多大的共鸣,而台湾从未想过以民意选任司法官,至于人民参与诉讼程序的方式仍未定案,以规划中的国民法官制度,在职业法官强势主导下,跑龙套的角色恐怕居多!因此,废掉监察院后,监察权何去何从,恐怕费人思量

有人主张,将监察权移至立法权下,这当然符合「民主原则」。只是立法委员以选举方式产生,有太多的民意包袱,以台湾现在的国会结构,期待立委诸公独立行使职权,势必不可能!也有人主张,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来行使监察权。客观上来说,台湾不乏独立委员会,可是这么多的独立机关,感觉上配合政策的多,独立的性格并没有那么强烈,又何必多此一举!

▲若司法院不能揪出裁判品质低劣的法官,监察权便是唯一可制衡司法权的法定权力。(图/ETtoday资料照)

监察权的目的在于澄清吏治,监察院多年来行使监察权,在保障人权,纠正行政体系错误,督促公务人员奉公守法、维护官箴上有不少贡献。近来争议的发生,与其说制度有问题,勿宁说问题出在人。

近几届监委的提名,政治色彩太过浓厚,致使监察院被讽刺成「酬庸院」、「报恩院」、「养老院」,以及对若干司法案件的调查都有针对性的政治属性,难免引人非议。总统对监委有提名权,要提名谁,外人无权置喙。监察委员被任命后,就要超出党派独立行使职权。若只是因为个人的政治理念,基于政党利益,借此鞑伐异己,就是有亏职守,会引发众人唾弃,变成王建煊缷任监察院长职务前,口中的「权利中邪」、「残害忠良」的机构。若监委能恪尽职责,对所有类型案件的调查都一视同仁,监察权仍然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何必急于废掉监察院呢?

台湾人民普遍不相信司法裁判的品质,若司法院不能被期待可揪出裁判品质低劣的法官,监察权便是唯一可制衡司法权的法定权力。任何机关都应尊重法官在个案适用法律表达的见解,但要真正检验法官判决品质,避免假审判独立之名、行独断摆烂之实,就必须容许监察院调查司法案件。只是监委发动调查目的与范围应明确、特定,自我节制,且与其行使宪法职权有重大关联,才符合权利分立的理论,才不会被说成又是在「干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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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