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会计师和律师公会携手 寻求解决商业事件审理方案

高雄律师公会理事长黄奉彬(右起)、高雄市会计师公会理事长张益顺、立委周春米中华民国会计师公全国联合会理事长黄奕睿、政大会计系教授马秀如、桥头地方法院法官李俊霖等,17日下午出席「商业事件检查、与鉴定案件的探讨座谈会。图/颜瑞田

立法院通过的「商业事件审理法」,将在明年7月1日开始实施,无论上市柜公司、或是一般企业,未来有关公司大小股东、利益关系人权益的检查与鉴定,都将牵涉会计师、法院等各方专业机构的攻防,但,因二者虽各具专业领域,对商业问题的看法与做法,却不见得有交集,因此,高雄市会计师公会与高雄市律师公会首度破天荒合作,召开座谈研讨会,希望共同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解快问题。

社团法人高雄市计师公会、社团法人高雄市律师公会、立委周春米办公室、以及屏东律师公会,17日下午2时联合举办「高屏地区商业事件、检查与鉴定案件之探讨座谈会」,高雄市律师公会副理事长黄奉彬、高雄市会计师公会理事长张益顺、立委周春米等人共同主持,中华民国会计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长黄奕睿特别南下与会。

与会的政大会计系教授马秀如形容这场座谈,「是会计师、律师两个专业组织,第一次的联合,非常不容易」,希望在「商业事件审理法」实施之后,大家能够辨认问题,并找出解决的答案。

高雄市会计师公会理事长张益顺指出,他接任理事长职务以来,公会已经承接73件法院指派或选任的商业案件,其中的60%属于检查案件,协助司法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维护声请人或相对人的权益。

会计师曾季国以「从会计师界的观点,探讨商业事件、检查与鉴定案件最迫切之问题与建议之解决方案」,做专题演讲,他指出,会计师担任法院选任或选派的检查人,经常面对资料不充足、检查项目过于空泛、报酬多寡、检查人力不足、以及法流程效率

曾季国综合各界意见而建议,修订公司法第245条第3项,对于检查有规避、妨碍、或拒绝者,得按次加倍处罚,不要再受处罚次数限制,避免受检公司的消极拖延战术

针对检查人的报酬问题,曾季国建议,按照钟点计费,不限时数,并订立钟点费标准,报价包含最低收费和最高收费、预收部份款项、先给检查人有时间估价,再决定是否接受轮派担任检查人、以及修法删除征询董事监察人意见,减少阻碍。

针对人力与效率问题,曾季国建议,由公会建立人才派遗资料库,灵活调度人力,加快结案速度,并由公会提供培训课程,建立参考的资料库,包括专业知识的建立、案件执行的指导、以及实际案例的分享。

桥头地方法院法官李俊霖提醒,公司法第245条虽已修正,放宽少数股东声请选派检查人的条件,但,修法之后,增加了「得检附理由事证及说明其必要性」,因此,律师在协助声请人和会计师时,一定要叙明理由、事证和必要性,否则会被法院驳回。

李俊霖表示,声请人如果向法院要求选派检查人,鉴定公司股票收买股价的裁定,必须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到底要根据商业事件审理法、公司法、或是企业并购法?因为会牵涉费用负担的问题,如果是公司法,声请的股东和公司,要各负担二分之一的费用,如果根据商业事件审理法和企业并购法,声请程序费用及检查人的报酬,都将由公司负担。

针对检查人的报酬,他也建议,检查人应提出案件的「事先必要的费用」,而不是使用「报酬预付」,因为,根据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更(一)字第4号事裁定,「按诉讼行为须支出费用者,审判长定期当事人预纳之」,如此,就可获得法院认同,有机会事先取得案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