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助理费成斗争工具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检察官起诉政务官的特别费支出、大学教授的科研经费申报,以及民意代表的助理费运用,是近年来最引起社会关注与法界物议的三项公务支出。其中,对大学教授这一项,因牵涉人数太多,且曾引发校园风暴,造成人心惶惶,目前多不再碰触。至于政治人物部分,因党派立场影响,法院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廉明,能否真正澄清政风,也是人云亦云、言人人殊。
其中,尤以民代的助理费用这一项的争议最大,其影响范围也最广;不但涉及各级民代,还包括重量级的国会领袖和侨选立委。有的涉案人身陷囹圄;有的经多年缠讼最后获判无罪,但心灰意冷,自此绝步政坛!还有的则被迫离乡去国,从此告别国人,再也不回头了。
究实而论,造成如此争扰的主要关键有三:第一,是支出内容与实际用途不符,但金额不大,有时不过曲曲数万元,因此常引起违法认定之争议。此多系便宜行事,并非明显而故意的贪渎行为。我曾听说一些涉案当事人,保留了多年来从政与竞选时的每一张细项收据与发票,堆垒起来,竟厚达数公尺之高,亲自面呈法官,以证明其绝无谋取私利之意图。最后虽还其清白,但劳师动众、经年累月诉讼的结果却引发社会公议与舆论之质疑,此实非法治之楷模。
第二,是法院一旦判决当事人违法,则刑期甚重,完全不符比例原则。依据《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之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6000万元以下罚金」,不但导致当事人名誉损伤,且一旦入狱7年之久,则职业生涯被迫中辍!但是真正应该大力惩治的贪污行为绝非助理费所能及;因此,这类案件对导正民主政治,改革选风,澄清吏治,并无多大俾益。
第三,是此类案件多起因于民代助理或政治掮客的循私要胁或挟怨报复,系政治斗争与个人恩怨而非真正的追求社会正义。因此,不但当事人喊冤,不分党派的民代同僚声援,但有限而珍贵的司法资源却成为个人报复之工具。从社会公益角度整体观之,殊为不值!
但无庸讳言,毕竟还是有一些民意代表将助理费用中饱私囊,或以亲属为人头,挪为私用。对此则应考虑正本清源、釜底抽薪,制定《公职人员助理任用条例》,以专职专用方式规定助理之薪给额度及福利保障。换言之,应比照大法官或监察委员的助理依据资历与条件领不同定额之薪俸,并享有相关福利,但任用权仍由民代个人掌握,以利其调节运用。
此外,由于议会政治与党团运作密不可分,各级民意机关均应配备适量之党团助理,并允许党团调用民代之助理,供其统一运用。此外,为了培养新进之助理人才,应建立「议会实习生」制度,拟定适当名额,发给定额的生活补贴,由各党团依得票比例自由运作。总之,制订《公职人员助理任用条例》的目的是兴利,而不只是防弊;是促进政党政治发展,提升议会的问政品质,并解决民代助理费用的法制争议。(作者为中国文化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