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物的助理加班费争议

(图/本报系资料照)

2024年参选立委的于美人被当初的助理指控欠加班费,镜周刊报导指出,幕僚们在选举期间至少连续上班7天50次、最高连续上班28天,月均加班80小时;于美人律师则强调,每月给付工资已包含执行竞选期间一切工时,且于在选后还个别给付离职金,已能补偿选举期间辛劳,因此不同意再付加班费。

首先,虽然在台湾很常听到「责任制」一词,但法律上只有被政府公告适用责任制的工作才可以适用,而民意代表的助理或参选人的助理并未获得政府授权适用责任制,必须适用劳基法对劳工的保障。

而劳基法当中对劳工最基本的保障,包括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数不得超过40小时,如果加班,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12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休假部分,劳工每7日中应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为例假,1日为休息日,且除少数政府公告之工作外,其余工作不能要求劳工连续上班超过6天。

因此,不管是连续上班28天或月均加班80小时,都已严重违反劳基法保障劳工避免过劳的规定,这不是用给的薪水待遇够高就可以合法化或正当化的。

目前最低工资是月薪27470元,为方便计算以月薪28800算,这样子除以30天、每天8小时之后,原本的时薪是每小时120元,如果单月加班40或80小时,应该领到多少加班费呢?

加班前2小时每小时要给付1又1/3小时的薪水,第3小时起每小时要给付1又2/3小时的薪水,以单月加班40小时计算,假设分成20天每天加班2小时,则加班费共为160*2*20=6400元,加上原本薪水则是35200元。

而倘若是单月加班80小时,假设分成20天每天加班4小时,则加班费每天前两小时的部分共为160*2*20=6400元,每天后两小时的部分共为200*2*20=8000元,加上原本薪水是43200元。

而根据于美人发出的声明,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之4名竞选团队成员,每月薪资为新台币7万元、4.5万元、4.2万元及4万元,显然有1到2人并未拿到应有的金额,当然会感到不满。

正常来讲,可以一位助理每天9到17点上班,另一位每天13-22点上班,然后一位周一到周五上班,另一位周三到周日上班,这样子的话,只要聘3位助理,就能确保周一到周日从早到晚随时都有至少1位助理上班。 任何违法压榨助理的政治人物都不值得劳工支持,提升台湾劳权,就从淘汰惯老板做起。(作者为新党舆情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