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助理费案 法界讨论关键争议

新竹市长高虹安。(资料照片)

新竹市长高虹安因助理费案,被法院重判7年4个月,其所根据之法律为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法定刑期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学者罗承宗于2019年之研究,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向来有二种解释,第一种是严格依照文义,仅视所得有无符合「行使诈术、使人交付」即足,至于经费流向何处?有无公款公用?则非所问。因此,只要职务上机会虚报领取助理费,即成立本罪。

第二种是解释则认为,虽有虚报领取助理费,但实际上既然无公款私用、中饱私囊,则与贪污之概念无关。

最后,最高法院107年台上1241号判决采第二种见解,揭橥「总额不变,弹性多元运用」原则,认为「议员所需助理工作属全方位专业性质,议员即须限缩助理聘请人数,始足以高薪网罗是类人员;如议员所需助理工作属事务性质,则须调降薪给,方能符合实际需要。即揭示总额不变,弹性多元运用之原则。」

因此,最高法院推导出,若议员所聘用之公费助理于具领补助 费后,依议员之指示,而将部分补助费交予议员,致助理补助费并非全然用以支付议员向议会所申报之公费助理薪资, 而有名实不符之情形,虽议员可能涉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情事,若该助理补助费系流向与议员职务有实质关联之事项,而非挪为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费助理人数上限之助理薪资,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图者,自与贪污治罪 条例第5 条第1 项第2 款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之要件不符。

另外,根据民进党新北市议员周雅玲遭控利用人头帐户向议会诈领助理费千万一案,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诉字第 1451 号刑事判决指出,周雅玲于公费助理外,实际上有私聘助理...,薪资金额达1,388万元,支出金额已大于所领得之助理补助款。足以证明被告2人已将前述所得1,362万460元全数流向与议员职务有实质关联之事项,并非挪为己用,自难认被告2人在主观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图,核与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之构成要件不符,自难遽以该罪相绳。

高虹安则根据此判决主张,她以个人款项用于办公室或助理相关之公务支出已逾80万,都超过法院指控她贪污不法所得11万,足以证明她并无任何不法所有意图,不能也不应以贪污重罪来论断。

最后,外界质疑,高虹安无法具体指出所溢领的助理费是用在与职务有实质关联之「公务支出」上,反而是变成办公室「公积金」来支付私人开销,也就是关键标准在于「公款是公用或私用」?

对此,高虹安主张,办公室零用金由助理们自行保管,助理们亦可自行决定使用,且全数用于公务支出,包含助理奖金薪资等,这些都是法院审理开庭中,助理当庭作证的证词。至于媒体指控零星私人消费,她表示,更是子虚乌有,法院审理中助理证实了定期向她请款代垫费用,她皆全数归还,从未拖欠。

也因此,叶庆元律师才认为,台北地方法院只论断他挪用了12万左右的金额,但是对于挪用的金额是否用于公务相关目的却完全没讨论,这不符合最高法院一贯的见解。此外,叶庆元也质疑,贪污金额12万,判刑7年4个月,是不是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