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有违宪疑虑」停审高虹安案 学者点关键:恐无法通过受理门槛

▲停职中的新竹市长高虹安。(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停职中的新竹市长高虹安涉嫌诈领助理费,一审遭判处有期徒刑7年4月。案件上诉第二审,高等法院承审法官郭豫珍认为本案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今(2日)裁定停止审理,并声请释宪。阳明交大法律学者林志洁认为,声请释宪是法院的权力,不过哪里不明确?是否不明确到违宪程度?也要在声请书内明确指出,否则为何过往贪污案件均不认为立法院组织法有问题,唯独审理到高市长突然有疑义?若无法说明,可能形式上就无法通过宪法法庭接受审理的门槛。

依据目前的宪法诉讼法,各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在裁判上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合理确信,认为该法律抵触宪法,且对于该案件的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可以声请宪法法庭释宪。高虹安担任立法委员期间,浮报滥报虚报助理费,将多报的款项交给自己花用,遭到检察官以贪污治罪条例起诉,一审判决七年四个月有期徒刑,褫夺公权四年。现二审法院认为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有违宪疑虑,声请宪法法院解释 所以案件暂时停止审理。

立法院组织法32条。该条规定,立法委员每人有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每年编列每一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与办公事务预算,办公经费事务费用项目与标准有附表,另,立法院也编列公费助理健康检查和文康活动预算,另有办法规定。

林志洁指出,此条文在立法院行之多年,过往如有立法委员违法使用助理费或诈领补助款,均依照贪污治罪条例相关刑罚处理。承审高市长贪污案件的二审法院合议庭,如果认为本条有违宪问题,要声请释宪,虽说是法院的权力,不过恐怕到底哪里违宪?哪里不明确?是否有不明确到违反宪法的程度?也要在声请书内明确指出。

林志洁质疑,否则为何过往贪污案件均不认为立法院组织法有违宪问题,唯独审理到高市长突然变成有疑义?若无法说明,可能在形式上就无法通过宪法法庭要接受审理的门槛。

至于声请释宪停审,是否会拖延案件?林志洁解释,事实上,贪污案件的审理要三级三审确定,高市长才会被解职。目前仅是停权状态,二审如果无罪,高市长也可以复职,即使二审无罪,高市长上诉到最高法院,也可能又被发回更审,总之,要三级三审判决确定,应该还要两年以上,势必会到2026年底。

林志洁指出,高市长在2026年县市长选举前,贪污案件本来就很难确定,此时停审与否,大概也只是继续向后迟延确定的时间而已。至于高虹安是否可以参选2026年县市长选举?林回应,如果当时贪污案件判决尚未确定,她也没有其他有罪判决需要服刑,则仍然具备参选资格。反之,如果高市长有其他犯罪行为案件判决确定,则需要看地方制度法的规范。

林志洁说明,依据地方制度法,非直辖市之县市首长,如果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而没有缓刑宣告,也就是有犯罪必须要入监服刑,那就要由内政部来解除市长职务。例如,高市长之前曾犯诬告罪,一审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没有缓刑,如果二审也是一样,三审也没有改变,高市长就要入间服刑,当然要被解职了。但诬告罪并不在排黑条款中,高市长如果坐完牢服刑完毕,未来还是具有参选资格。

林志洁表示,不过换个角度看,目前宪法诉讼法自己本身正在争议当中,法院声请宪法法庭释宪,前提也要是宪法法庭能运作。由此也可看出,宪法法庭其实攸关民众权益,被蓝白乱修法到一个瘫痪的情况,若最后无法来受理高市长的案件,也是害人害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