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停審!高院認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違憲聲請釋憲

新竹市长高虹安。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高院审理高虹安案的受命法官为郭豫珍,审判长为许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合议庭指出,依合理确信,认条文与公职人员身分应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危及民选公职人员身分稳定的民主宪政精神,将直接影响本案裁判结果。因此依宪法诉讼法第55条规定,声请宪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违宪。

高院表示,多年来因公费助理经费、加班费问题而涉讼者,各级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为判决虽有200余笔;然针对立法委员涉及此问题而获判有罪者,本案是第一件,相关法律规范意旨的明确性影响深远。审判实务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决所持见解,是否当然适用于立法委员,关键在于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与「地方民代补助条例」第6条的制度设计、性质是否相同,此部分尚有疑义;且该条文在实务上应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规范事项得否由个案法官进行审查,也有疑问。

高院指出,立法院常以朝野协商处理关键争议,审议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国最具规模,且拥有最丰沛立法研究专业(法制局)与预算研析(预算中心)资源的立法院,犹难以确定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意旨,依据法律审判的法官,自无越俎代庖余地。

厘清民意代表助理费性质,攸关数百位现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费助理类似行为的法律评价。高院认为对于类似案件,除假藉人头冒领或中饱私囊的犯罪个案外,绝大部分(差额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蒙眬,致难以预见法律效果或是否构成犯罪,造成无必要的纷争与讼累。

承审合议庭认为,唯有从本质面、制度面寻求正本清源之道,才能让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并澈底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广泛搜集资料,撰写2万言书状,声请释宪并裁定今起停止审理。

去年11月4日高院首开庭,高虹安原要念出「2024年7月27日这一天,我一生都不会忘记」等字句诉苦,但因她准备了电子档,法官请书记官直接复制至笔录;高检署公诉检察官邱文中主张,本案关键在于没有申请加班费的请求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