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诈助理费案!二审明首开庭 法院排定先受讯问

▲新竹市长高虹安被控涉诈助理费,二审明上午首次开庭,法官排定先讯问高虹安。(资料照/记者陈凯力翻摄)

文/中央社

停职的新竹市长高虹安涉立委任内诈领助理费,一审认定诈领逾新台币11万元,依贪污等罪判刑7年4月。二审台湾高等法院明天上午首次开庭,讯问高虹安上诉理由,再讯问4名助理。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表示,案经上诉,本件审理被告为高虹安及4名助理,明天法庭排定讯问被告顺序,分别是9时30分高虹安,9时50分陈奂宇、黄惠玟,10时10分陈昱恺、王郁文。

新竹市长高虹安(停职中)被控于立法委员任内诈领助理费案,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于7月26日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欺财物罪判处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夺公权4年。

另外,同案被告陈奂宇判处1年徒刑,缓刑3年,褫夺公权1年;黄惠玟判刑2年,缓刑5年,褫夺公权2年;王郁文判刑2年,缓刑5年,褫夺公权2年;陈昱恺无罪。

一审认定,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浮报立法院公费助理的酬金及加班费部分,高虹安犯罪所得11万6514元,4人总计诈领12万3128元。

台北地检署认为,原审认定多数申报的加班费非属诈领,且助理缴回供零用金使用属私人财产处分行为,而认无不法意图等情,但原审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费助理间之三方关系,即「助理依劳基法对立委之加班费请求权」与「立委依立法院组织法对立法院申请加班费补助之请求权」二者并不相同。

北检表示,「低薪高报」与「虚报加班费」本质上为相同诈术手法,应无差别待遇之必要。高虹安自始即无给付助理「虚报之加班费」的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领,即构成诈术。被告等人均有虚报加班费的主观犯意等情,是原审此部分认事用法,尚有未当。

量刑方面,北检认为,原审就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没收部分,并未纳入虚报多数「加班费」部分,所以刑度有违罪刑相当,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没收。

北检指出,王郁文部分,她自始未坦承犯行,并无悔意,犯后态度与其余助理显不相同,不宜宣告缓刑。

另一方面,高虹安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中高虹安曾透过亲近人士成立媒体群组,并于声明上诉状的最后一天,透过群组发布声明指出,「高虹安已委由律师向法院提出声明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