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政治人物的助理加班费争议知多少(季节)
2024年参选立委的于美人被当初的助理指控欠加班费,究竟劳基法的基本规定合理吗?(图/中时资料照)
2024年参选立委的于美人被当初的助理指控欠加班费,镜周刊报导指出,幕僚们在选举期间至少连续上班7天50次、最高连续上班28天,月均加班80小时;于美人律师则强调,每月给付工资已包含执行竞选期间一切工时,且于在选后还个别给付离职金,已能补偿选举期间辛劳,因此不同意再付加班费。到底于美人的处理方是否有问题,以下简单从劳基法的基本规定去分析。
首先,虽然在台湾很常听到「责任制」一词,但法律上只有被政府公告适用责任制的工作才可以适用,而民意代表的助理或参选人的助理并未获得政府授权适用责任制,必须适用劳基法对劳工的保障。
而劳基法当中对劳工最基本的保障,包括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数不得超过40小时,如果加班,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12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休假部分,劳工每7日中应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为例假,1日为休息日,且除少数政府公告之工作外,其余工作不能要求劳工连续上班超过6天。
因此很明显的,不管是连续上班28天或月均加班80小时,都已严重违反劳基法保障劳工避免过劳的规定,这不是用给的薪水待遇够高就可以合法化或正当化的。
但如果硬要算,到底给出怎样的薪水才有可能算是包含了应给的加班费呢?目前最低工资是月薪27470元,为方便计算以月薪28800算,这样子除以30天、每天8小时之后,原本的时薪是每小时120元(是的,月薪制劳工换算后的时薪其实是比时薪制低的,但好处就是放假日有薪水),那么如果单月加班40或80小时,应该领到多少加班费呢?
基本上,加班前2小时每小时要给付1又1/3小时的薪水,第3小时起每小时要给付1又2/3小时的薪水,以单月加班40小时计算,假设分成20天每天加班2小时,则加班费共为160*2*20=6400元,加上原本的薪水则每个月应该劳工35200元。
而倘若是单月加班80小时,假设分成20天每天加班4小时,则加班费每天前两小时的部分共为160*2*20=6400元,每天后两小时的部分共为200*2*20=8000元,加上原本的薪水则每个月应该劳工43200元。
而根据于美人发出的声明,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之4名竞选团队成员,每月薪资为新台币7万元、4.5万元、4.2万元及4万元整,则显然有1到2人并未拿到应有的金额,当然会感到不满。
当然或许有些人会说,选举或政治工作不比一般上班族,本来就很难做到完全遵守劳基法,但这其实都是不肖政治人物压榨劳工的借口,正常来讲,一个参选人或民意代表,不可能只聘1位助理,而劳基法从未要求老板所聘的每位员工上班时间和日子都必须一样。换句话说,可以一位助理每天9到17点上班,另一位每天13-22点上班,然后一位周一到周五上班,另一位周三到周日上班,这样子的话,只要聘3位助理,就能确保周一到周日从早到晚随时都会至少1位助理上班,怎么不可行?又有什么理由非要强迫特定一位助理从早到晚都要工作不能休息呢?
当然参选人有可能财力比较拮据,但如果是现任的民意代表就不一样了,以台北市议员为例,每个月国家补助每位议员24万元的助理费,给一位助理月薪4万的话,仍可聘请6位助理(更别说实际上常常一位助理拿不到4万,那就可聘更多人),所以错开每个人的工作日和时段后,基本上可做到随时都有2位助理上班,更完全没有理由违法强迫助理超时加班。
民意代表,理论上应该为民喉舌、打击不法,如果自己带头沦为违法压榨助理的惯老板,还能奢望这样的人会捍卫劳工权益吗?任何一个违法压榨助理的政治人物,都不值得劳工支持,今天他可以为了省自己的钱压榨自己的劳工,改天难道不会为了赚金主的政治献金帮着金主或修法或包庇金主对员工的压榨吗?提升台湾劳权,就从带头淘汰惯老板的政客们做起。
(作者为新党舆情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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