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国务机要费修法除罪化的违宪争议(林宪同)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21日一早审查攸关国务机要费除罪化的会计法草案,朝野立委展开攻防大战,国民党立委在现场抛洒印有「阿扁给的钱」玩具纸钞。(张铠乙摄)

立法院民进党团提案修正会计法第99条之一,扩大适用范围而将总统国务机要费予以除罪化。这是民进党专为阿扁一人而滥权进行的政治行为;也是立法院逾越宪法职权的违宪无效行为。

谨分三个层次说明之:

首先,就法律性质言之,国务机要费与机关首长行政特别费的本质与位阶根本不同。总统国务机要费系属于宪法位阶而专供总统一人使用的国家预算,这项国家预算高于行政机关首长特别费,根本不能适用会计法来进行审查;也因此不能适用会计法来进行论罪科刑。国务机要费是否构成不当使用暨总统是否涉及贪渎犯罪,必须交由监察院先依宪法第100条弹劾程序行之,不能像「『扁案』侦审方式」迳由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进行犯罪侦查起诉。立法院则不可以利用预算法的修法手段,去达到排除国务机要费刑事责任的政治目的。政府于100年增订会计法第99条之一将机关首长特别费之行政、民事与刑事犯罪责任全部排除;但是会计法并不能拿来规范总统的国务机要费。依据本项宪法体制与总统纠弹程序言之,今天立院对于 要费。依据本项宪法体制与总统纠弹程序言之,日前立法院对于国务机要费除罪化的修订会计法,根本是违宪无效的越权立法行为;将来将会遭到大法官会议释宪宣告无效!!

其次,监察院纠弹总统国务机要费案则应依宪法国家统治行为的理论来加以论断。所谓国家统治行为 (德文 Staats regierungsakte)是民主宪政国家所设计以供维护三权分立制度的一项政治性质的总统特权。我国宪法第52条规定总统的刑事豁免权;第100条则规定监察院的对总统纠弹权,这两项宪法设计就是依据总统的国家统治行为理论衍伸而来。我国宪法及增修条文所指总统国家统治行为计有三种:一是国防;二是外交;三是两岸关系。前者明显易懂,于兹不论;后者则例如当年扁案在法庭抗辩指称:阿扁是动支国务机要费去支助海外大陆异议人士王丹及滞留大陆的龚金源。但是,阿扁这两项抗辩都不被法院接受而仍遭判决有罪。

最后来谈:民进党立院党团「利用会计法的修法来帮『阿扁除罪化』」的政治策略。阿扁于 105年遭到国务机要费案判决有罪暨判刑20年;阿扁今日则获得保外就医。阿扁原想利用民进党游说蔡英文总统行使特赦而遭总统婉拒,民进党遂想用立法院修法来帮蔡英文总统与阿扁二人同时解套!!依据本文上开论述,立法院的修法根本是文不对题暨也构成违宪。关于民进党这项违宪滥权的修法行为,国民党及在野党团都应代表全民站出来用法理驳斥民进党。反面言之,阿扁如想彻底解套,阿扁仍应透过上述「『总统统治行为』豁免刑事犯罪侦查审判」的宪法理,再回 述「『总统治行为』豁免刑事犯罪侦查审判」的宪法理,再回 述「『总统治行为』豁免刑事犯罪侦查审判」的宪法理,再回 述「『总统治行为』豁免刑事犯罪侦查审判」的宪法理,再回 述「『总统治行为』豁免刑事犯罪侦查审判」的宪法理,再回 述「『总统治行为』豁免刑事犯罪侦查审判」的宪法理,再回 述「『总统治行为』豁免刑事犯罪侦查审判」的宪法理,再回 述「『总统治行为』豁免刑事犯罪侦查审判」的宪法法理,再回去法院提起再审暨同时声请大法官会议释宪,这才是正办!!

阿扁是台大法律出身的律师;但是他没有读通「『总统国家统治高权行为』可以免于司法审判」的宪法理论,徒唤奈何!!(作者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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