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宪同》NCC涉3个宪法争议

图为通传会外观 (本报资料照片)

「中天电视台关台撤照案」是一个宪法位阶的侵害人民权利案件;审照原本只是单纯的行政程序,却被无限上纲成为撤照关台案件。本案已经不是一件单纯行政位阶的行政审查证照程序而已。本案的法律争议性质,合先指明。

「中天案」衍生了3个宪法位阶的争议:一是国家(NCC)能否利用电视媒体展延证照的行政审查程序,进而实施撤销媒体许可并注销电视事业执照?这是宪法第11条侵害媒体新闻自由的违宪争议。二是「中天关台案」是否违背衡平比例原则而构成侵害人民的工作权与财产权?这是宪法第15条及第23条的违宪争议。三是国家(NCC)能否适用行政程序法仅只召开一次听证会而对中天电视做成新闻媒体撤照的行政处分?这是涉及宪法第23条及行政程序法的违宪及违法争议。简言之,审照程序竟然演变成为撤照案件;「中天案」已经成为NCC针对性的利用审照程序包装执行蔡政府的政治追杀新闻媒体。

现代国家区隔民主与独裁的两个标准是:宪法保障政党政治与新闻自由。我国于106年制定政党法而将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5项所指:「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即「国安议题」)之『政党解散事件』,由主管机关声请司法院宪法法庭审理」。如今,直接侵害新闻媒体经营权的「电视审照(撤照)案件」,广播法则仍交由NCC的7位委员以行政审查程序,赋予撤照关台权力。这项新世纪的广电法根本牴逆《行政程序法》第1条所宣示的保障人民权益,也背离《广电法》第1条所标举的维护媒体自主与保障公众视听权益。

试看:NCC听证会公告的8项议题中,除了为达到关台目的而拿「红媒指控罗织做成国家安全议题」外,其他7项议题根本都不能构成撤照关台的正当事由。一个非常浅显易懂的法律常识是:民代犯罪也应司法判刑确定才能予以除名;中天没有任何通匪犯罪判刑确定,焉可迳由NCC用「扣红帽」做成撤照关台事由?NCC审照程序不能变成「公审通匪犯罪的撤照关台闹剧」。「国安议题」应该回归国安体制去处理而不能迳由NCC假借审照程序越俎代庖;否则蔡政府将永远甩不掉「政治追杀新闻媒体」的历史罪名!

简单说,「中天关台撤照案」根本就是行政院与执政党共同操控NCC进行的一场违宪政治追杀与民主荒唐闹剧。举一个浅显例证:关于政党解散案件系由司法院15位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之。关于媒体关台撤照案件竟然交由分属5种个别专业的7位NCC委员暨以召开一次听证会的方式,进行新闻媒体的生死决断?执政党与行政院共同操弄这种显然违背宪法第23条所宣示衡平原则的粗暴做法,「中天案」引发社会的动荡与愤怒,其背景情由厥在于此。

社会各界都在关注,朝野如何化解争议而避免制造族群分裂?中天电视及在野党享有两种宪法权力可直接抵抗NCC:一是国民党可以结合在野党立法委员依据《宪法诉讼法》第3章第49条共同向宪法法庭「声请宣告《广电法》第38条违宪」。二是由中天电视台依《广电法》第50-2条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包括声请「不能撤照关台的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同时,中天电视也可以依据本项违宪事由声请行政法院向司法院大法官宪法法庭声请违宪解释。

最后,回归民主宪政国家的法治原则,本文要举依法行政原则劝诫蔡英文政府。《行政程序法》第7条规定:「行政行为应遵守三项原则:一、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二、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本法条的立法理由称:「比例原则在德国公法上具有宪法位阶;我国宪法第23条即充分表彰此一法理。为使这项宪法原则落实到行政权之行使,特将其明文化,以规范行政目的与手段的合理联结」。蔡英文总统及NCC处理本案都应该慎重思考这项立法理由。

今天社会沸沸扬扬的传言说:「中天案」是吴姓民进党派系人士在幕后一手操弄;目的则为争夺派系政商权益云云。「中天案」应该回归民主宪政的法治原则;NCC更不要自毁超然独立的法制定位与全民期许。

(作者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