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涉3个宪法争议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中天电视台关台撤照案」是一个宪法位阶的侵害人民权利案件;审照原本只是单纯的行政程序,却被无限上纲成为撤照关台案件。本案已不是件单纯行政位阶的行政审查证照程序而已。本案的法律争议性质,合先指明。
「中天案」衍生了3个宪法位阶的争议:一是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能否利用电视媒体展延证照的行政审查程序,进而实施撤销媒体许可并注销电视事业执照?这是宪法第11条侵害媒体新闻自由的违宪争议。二是「「中天案」是否违背衡平比例原则而构成侵害人民的工作权与财产权?这是宪法第15条及第23条的违宪争议。三是NCC能否适用行政程序法仅只召开一次听证会而对中天电视做成新闻媒体撤照的行政处分?这是涉及宪法第23条及行政程序法的违宪及违法争议。
现代国家区隔民主与独裁的两个标准是:宪法保障政党政治与新闻自由。我国于106年制定政党法而将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5项所指:「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即「国安议题」)之『政党解散事件』,由主管机关声请司法院宪法法庭审理。」如今,直接侵害新闻媒体经营权的「电视审照(撤照)案件」,《广电法》则仍交由NCC的7位委员以行政审查程序,赋予撤照关台权力。这项新世纪的《广电法》根本牴逆《行政程序法》第1条所宣示的保障人民权益,也背离《广电法》第1条所标举的维护媒体自主与保障公众视听权益。
简单说,「中天案」根本就是行政院与执政党共同操控NCC进行的一场违宪政治追杀与民主荒唐闹剧。举一个浅显例证:关于政党解散案件系由司法院15位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之。关于媒体关台撤照案件竟然交由分属5种个别专业的7位NCC委员暨以召开一次听证会的方式,进行新闻媒体的生死决断?执政党与行政院共同操弄这种显然违背宪法第23条所宣示衡平原则的粗暴做法,「中天案」引发社会的动荡与愤怒,其背景情由在此。
社会各界都在关注,朝野如何化解争议而避免制造族群分裂?中天电视及在野党享有两种宪法权力可直接抵抗NCC:一是国民党可以结合在野党立法委员向宪法法庭声请宣告《广电法》第38条违宪。二是由中天电视台依《广电法》第50-2条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中天电视也可以依据本项违宪事由声请行政法院向司法院大法官宪法法庭声请违宪解释。
最后,回归民主宪政国家的法治原则,本文要举依法行政原则劝诫蔡英文政府。《行政程序法》第7条规定:「行政行为应遵守3项原则:一、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二、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蔡英文总统及NCC处理本案都应该慎重思考这项立法理由。
「中天案」应该回归民主宪政的法治原则;NCC更不要自毁超然独立的法制定位与全民期许。 (作者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