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大法官违宪 民主法治怎么办?(朱骏)

宪法法庭由担任审判长的大法官许宗力宣示判决,认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法部分违宪、部分合宪。(资料照,赵双杰摄)

台湾光复节宪法法庭宣布《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是否合宪,意义重大,但似乎吊诡。

判决认为,宪法「仅赋予立法院得被动听取总统国情报告之权,总统并无至立法院为国情报告之宪法义务,立法院亦无听取总统国情报告之宪法义务。」

《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规定:「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此条放在立法院职权项下,显然是立法院的宪法权力,主动权在立法院。使用「得」就是可要求,也可不要求,决定权在立法院;言外之意,若立法院提出要求,总统应该就有在一定时间内做国情报告的义务。这是人类语言意义与逻辑结构所规定,大法官没理解此意义与逻辑结构的能力吗?依大法官的主张,这条规定就是平白无故变成空文,大法官就是以自己的判决修宪毁宪。这还是民主国家该有现象吗?

大法官又言:「总统是否、何时、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听取其国情报告,及其国情报告之主题与涵盖范围等,总统得本于其宪法职权而为审酌决定,并基于宪法机关相互尊重原则,与立法院协商后实施,尚非立法院得片面决定者。」

宪法没有这么规定,授予总统这样的权力,大法官此论不知法律基础何在?关于总统国情报告的时间,固然总统与立法院要彼此协商后才能确定实施,「尚非立法院得片面决定者」,但不能以此否定剥夺立法院主动要求听取国情报告的宪法权力与权利。宪法固然并未胪列「国情报告」细项,但国家大政有特定部会负责,皆应为国情范围之内,大法官难道连这点常识都不具备?难道不曾看过美国总统的国情咨文吗?何为「国情」与「国情报告」应该有一般常规可循吧?总不能是总统爱说什么是什么吧?

大法官提到,「若行政院院长或行政院各部会首长以问题或疑问句等语句形式,答复立法委员之质询,或提问以厘清质询问题等情形,即便言语表达方式有礼仪上之争议,性质上仍属立法委员质询之答复,不构成反质询。」

「厘清质询问题」这句话言外之意不就是,若非厘清质询问题的反质问就是反质询吗?这样的情况在民主先进国家可以发生吗?没看过电视上报导过民主先进国家的国会听证会吗?哪一个被质询者敢在厘清问题之外反质问议员?遑论如果「有礼仪上之争议」已涉及藐视国会,是可能要被起诉的,我们的大法官竟然认为「性质上仍属立法委员质询之答复,不构成反质询」,这既违反一般人类语言行为意义与逻辑结构,也与先进民主国家的实务及一般状况大相迳庭,简直争着眼睛说瞎话,无耻堕落,这样的大法官水平能令我们脸上增光,还是抹灰呢?

大法官认为,「被质询人不得拒绝提供资料或有其他藐视国会之行为部分,均逾越立法委员宪法质询权与立法院宪法职权范围,违反宪法权力分立原则与制衡原则」。

请问大法官们,立法权如无法定自卫权利与权力,可任由被质询者欺骗、玩弄、践踏,令其无法「有效」独立行使的职权,客观上被蒙蔽犯错的机率颇高,失去制衡力度、信度与效度。这难道不是「违反宪法权力分立原则与制衡原则」或乃至宪政危机吗?

大法官主张,「凡立法委员之质询逾越质询权所得行使范围、属于行政特权之范畴、为保护第三人基本权所必要、基于契约义务或攸关国家安全而有保密必要等,受质询之行政院院长与行政院各部会首长本于职权而为相关利益衡量后,对立法委员所质询事项,均有权于适当说明理由后,不予答复或揭露相关资讯。」

公权力单位所签契约必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的血汗钱,保护人民利益与监督政府支出正是国会议员的天职,若涉及国家安全关系更是重大,为人民代表的国会议员难道没有知的权利,只能干瞪眼任由行政单位挥霍、输送、玩弄、欺瞒吗?如果涉及国家机密,难道不能开秘密会议,接受国会监督?如果不行,还能称自己是民主国家吗?

大法官以为,「立法院就与其宪法职权行使之特定议案有重大关联之事项,且有调查之必要者,始得设调查委员会;仅涉及相关议案之事项,或未有特定议案而仅与立法委员职权相关之事项,尚不符合立法院得成立调查委员会,行使调查权(含调阅权)之要件。」

「宪法职权行使之特定议案有重大关联之事项」不该是大法官说了算吧?国会应有起码程度的自治权吧?成不成立调查委员会应是立法院内自主决定才合乎民主原则与「宪法权力分立原则与制衡原则」吧?若是连这么简单的事项都要大法官说三道四,立法院不成了宪法法院或司法院的立法局了?是不是「违反宪法权力分立原则」?

国会若要搞清楚很多事情,本来就要调查相关事项,否则怎么能有效监督政府?立法院有看紧人民荷包的天职,对弊案应更是要更加尽全力调查出真相才对得起人民托付与天职。或许以为会与监察院的调查权重叠,那又有何妨?两院道并行不相悖,相互补充,更能保证清廉官箴,不好吗?侦办贪渎不是有调查局、检察署与廉政署吗?不是相互补充,以正官箴吗?

大法官判决,「本项关于调查委员会得『要求有关人员出席提供证言及资料、物件』部分,除要求政府人员出席提供证言部分,尚不生抵触宪法问题外,其余有关要求政府人员提供资料、物件,及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证言及资料、物件部分之规定,均与立法院调查权行使之宪法要求不合,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似乎官员提供「证言」可以,提供「资料、物件」就是违宪?这是什么逻辑?没有资料或必要的物件,官员岂不是可以随便乱说,令国会议员无从查证?有这样发展民主与清廉政治的吗?此外,大法官似乎以为「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证言及资料、物件部分之规定,均与立法院调查权行使之宪法要求不合」。大法官没见过META的祖克伯等美国科技界大老被叫去国会问话吗?他们难道不要提供资料让议员先审查再问话?否则,议员怎么问到关键点?如果大法官连这点信息与常识都不具备,台湾还能称为民主社会吗?

大法官认为,立法院启动调查权前「应经院会议决之调查事项(含范围)、目的及方法,尚须具体明确,俾利据以判断调查权之行使,是否与立法院宪法职权之行使有重大关联且必要;其调查方法涉及课予政府人员或人民陈述证言或表示意见之协助调查义务者,其对象与义务范围等重要事项,亦均须经院会议决之。」

难道立法委员没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利或权力?屁大的事都要先举行院会决议,若一项调查听证进行到关键敏感处时,是不是随时可被打断,等开完院会再接着问?这实际上就是让立委处于无法或难于执行调查的困境。此处提及「或人民陈述证言或表示意见之协助调查义务者」,似乎国会是可以对人民行使调查权的,但前面才说「……及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证言及资料、物件部分之规定,均与立法院调查权行使之宪法要求不合」,究竟是怎么回事?

大法官判决,「立法院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5条规定发动调查权而设调查委员会,经其他宪法机关主张其有逾越宪法上权限等情事而表示反对,致生权限争议者,相关宪法机关自应尽可能协商解决,或循其他适当宪法途径处理。协商未果者,立法院自得依宪法诉讼法第65条规定,声请本庭为机关争议之判决。」

这里的说词不就是明示了,以宪法法院为可否立法院行使职权的太上机关,同时,告诉立法院以外各院与立院少数政党,「不用怕立法院多数联盟,有什么争议,就打宪法官司,我帮你们修理立法院的多数联盟」?

大法官动辄使用「违反宪法权力分立原则」判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绝大部分违宪,完全不参酌国际先进国家的现实情况与民主生活中现实的需要,自以为可以「砍法以立法」,侵犯立法权的合法与合乎民主原理原则的权力,心中还有「宪法权力分立原则」吗?自己是不是才是「宪法权力分立原则」之最大的侵害与违反者?同时为特定政党服务,心中还有宪法吗?

民主社会中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大法官亦然。如果大法官违宪判决,代表这个社会根本不是民主社会,是掌握听话之大法官的独裁者统治的社会,我们主张民主法治者该怎么办?

(作者为政大国发所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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