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国民法官法」新制上路的再省思(许文彬)

新北地院举办国民法官模拟法庭,行政院长苏贞昌亲自前来参访模拟法庭审理「被告张立洋杀人未遂案件」。(杜宜谙摄)

司法改革之「国民法官法」新制,即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此于广大百姓的司法人权有相当影响。爰以从事司法实务在朝、在野工作已历半世纪之体验,兹于新制上路前夕乃再有所省思。

国家刑事审判之法制,其理想目标「毋枉毋纵、速审速结」究将如何实现,无非寄希望于执法者须具备充实的「专业知识」及优质的「人文素养」。

然而,引进「路人甲」坐上审判台,号称「国民法官」,其「专业知识」未有,至于「人文素养」就一定有吗?况且法院内部的硬体设备,另需为新制耗费巨资,那又是另一难题。实则现行体制上的法官们本就具有「国民」身分,其「专业知识」肯定是有的,或许尚需补强而已;至于「人文素养」,于培育和在职训练课程中也可再加陶冶。从而「国民法官法」这样的法律名称,情理上岂非显有疑义,难怪为世界各国所不采。

「英美法系」因为是「不成文法」体制,也就是所谓「习惯法」(common law),始有「陪审团」的法制设计。而此制的重点在于:「陪审」之施行须经被告同意,且陪审团只能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至于刑罚轻重之裁量,还是归诸专业法官。

我国是属「大陆法系」,为「成文法」体制,刑事法制之「实体法」(刑法及特别法)都有明文规定罪刑的法条,亦即采「罪刑法定主义」。因此,「路人甲」焉能了解有关「犯罪构成要件」、「阻却违法事由」、「有责性」的条文来判断罪名是否成立?又该如何去裁量科刑?

观诸这即将施行的「国民法官法」内容,不但被挑选来当法官的「路人甲」本身不得拒绝,而被告也无权拒绝接受「国民法官」之审判;如斯情形,实有背于司法人权之法制本旨。何况即使亚洲邻邦韩国于2007年所制定「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也赋予被告有适用与否的选择权。

「国民法官法」所定适用对象,范围仅限于「最轻本刑7年以上」的重罪,以及「故意犯罪致人于死」的特殊案件。从而,国家既花费庞大人力、物力来施行此法,却仍无益于整体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况其适用范围尚不包括民事、行政诉讼之案件,岂非意味主事当局也不怎么看好?

实则,目前司法实务之受诟病,对症该下之药应该是:一、落实现行法制的「合议制」、「审级制」及「检察官的公益角色」之运作。二、刑法回复原有的「连续犯」、「牵连犯」法条,以改善侦审程序之繁琐。三、有关「检、辩交互诘问证人」、「共同被告、告诉人可转为证人」、「笔录整理记载两造争执、不争执事项」等冗长无益之规制,宜予废除。四、简化判决书之制作程式,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五、建构对于执法人员奖优、惩劣之具体机制。

综上所论,司法改革应该对症下药,以期药到病除;切莫不对症而下错药,以致治丝益棼、病症加重。期盼当局发挥智慧面对、解决问题,实现公平正义之司法理想目标。

(作者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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