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宪法法庭一再漠视宪政体制屈从上意(林清汶)

宪法法庭由大法官许宗力宣示判决,认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法部分违宪、部分合宪。引发舆论争议。(资料照,赵双杰摄)

本次立院职权行使法释宪争议包括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听取报告与质询、人事同意权行使、调查权、听证权、藐视国会罪等六大部分,重要部分几乎都被宪法法庭宣告违宪。

宪法法庭仍以宪法本文作为依据,完全忽略宪法增修条文之法旨。宪法本文于民国38年制定,总统系由国民大会代表产生;而宪法增修条文于民国80年制定颁布施行,至94年期间历经6次修订,总统由民选采相对多数决产生,总统职权丕变权利结构大幅扩充,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毋须立院行使同意权;据此,历来行政院长典型成为总统的幕僚长听命于总统,行之久远已成为宪政惯例,台湾体制实质上已成为「总统制」。

本次释宪颠覆民意,违背宪政体制精神。首先,宪法法庭认为总统赴立院国情报告且即问即答,认为总统和立委都是直选产生,各自对人民负责任,总统不对立法院负责。又宪法增修条文虽赋予立法院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的权限但仅得「被动听取」。惟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3项:「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仅作原则性、抽象性之规范,并无细部补充,因此由法律填补有何不妥?且合于现今政治生态,让握有权力者对民意负责。

同理,对于立院的职权,如立院委员会设调查小组违宪、人民没有配合立法院行使职权的义务,民众可自行斟酌是否出席,立院不得对出席调查程序或听证会的人民科处罚锾;而对藐视国会罪认为是政治责任问题判定违宪;又立院举行公听会与听证会,但人民没有配合立院义务,立院亦不得对出席调查程序或听证会的人民科处罚锾。此让立院磨刀霍霍蓄锐待发诸多重大争议弊案,如超思、光电等为之停摆。

不久前宪法庭前对死刑认不违宪,却「诉外解释」做了八项附条件对死刑之限缩解释;让台湾实质上已形同废死,宪法法庭暗度陈仓,严重破坏宪政体制莫此为甚。

宪法系人民权利保障书。民众莫不殷切期判,可以强化国会功能,有效制约监督掌握权力者落实权责相副。然而,宪法法庭持续一再仰息上意,多数大法官政治性格太强,悖于民意及潮流趋势,本次国会改革法案重要部分都被判违宪,被讥批为宪政耻辱。因此,未来立院应制订对宪法法庭制约的审理法制,如:禁止「诉外解释或裁判」(仅就当事人诉之声明判断及理由说明),维护权力分立;宪法法庭裁判由「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增加为三分之二」;重修订担任大法官的资格等。看看我们的大法官是否再说三道四,又是一桩违宪?

(作者为鸿林法律事务所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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