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从碳费审议看环境法治的阙漏(谢英士、郑佾展)

环境部始于3月召开两次「碳费费率审议会」,迄今费率未订,第一季公布费率确定跳票,明年是否启动收费恐有变数。图为中油桃园炼油厂。(读者提供/赖佑维桃园传真)

气变法通过一年后,环境部始于3月召开两次「碳费费率审议会」,迄今费率未订,第一季公布费率确定跳票,明年是否启动收费恐有变数。而这一切,当归责于环境部,即便已从署升格为部,碳费审议过程仍因循旧习,未能与时俱进,恐将辜负国人期待。

依气变法第28条,碳费费率应依据我国温室气体减量现况、排放源类型、温室气体排放种类、排放量规模、自主减量情形及减量效果及其他相关因素审议;「碳费费率审议会设置要点」第二点,审议会职权包括碳费费率、优惠费率订定及调整,以及其他有关碳费费率之评估、检讨、研究及咨询等事项。然而,在间接排放(用电)占比远高于直接排放的数量时,更低的费率如何有助净零目标之达成?

此外,碳费制度既为我国净零政策的重要工具,会议过程之公开透明,可视为凝聚国人共识的契机,何以环境部选择不公开?既然不公开,倘又缺乏审议准则与规范,所通过的费率标准要如何昭公信?

即使审议会订有「碳费费率之评估、检讨、研究及咨询等」职权任务,但在现行被架空、无人力、无资源、无给职的阳春委员机制下,如何期待有绵密、具深度的讨论?公众对于审议考量也毫不知情,谈何决策品质、民主与公正转型?

与碳费有关之气变法子法,包含碳费收费办法、公告碳费收费对象及费率、指定减量目标与自主减量计划审核办法(涉及优惠费率)等迟未订定,却要先定费率,是否太轻忽法制?依行政院函示,草案应至少公告周知60日,惟因情况特殊,而有定较短期间必要者,各机关得另定较短期间。实务上,不乏预告期为7天、14天,甚至1天的离谱现象存在,难道环境部要钻这种漏洞?

再者,碳费可否有效净零,与征收范围、力度有关。按「事业应盘查登录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排放源」规定,约有77%的排放源(量)已盘查,初期却仅有49.5%征收碳费。五成的减碳缺口,如何达成净零?是否代表这一半的排放源要加倍努力?费率又该如何反应?

从温管法到气变法,超过八年时间,台湾减碳成效有限,不但背离国际趋势,更无法窥知政策背后的环境社会经济分析、理论基础、产业现况与既有补助(抵销课征碳费效果)等讯息。甚至要等到立院关切电价、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等影响后,第二次审议会才开始有这些资讯(仍缺乏相关模型分析),以政治凌驾于本应可以有的科学及理性讨论。

审议会制度虽有民主参与的形式,但仍以政府行政指导为主。能否发挥民主价值,端视碳费审议过程、方法、结果,是否可有效净零。审议会不是咨询会,环境部应将审议会职能、程序与定位更进一步法制化,并参酌英国、德国气候法独立委员会机制定位之,以便从外部检视政府作为,强化决策公共性及透明度。而非将审议会作为挡箭牌,逃避责任。

(作者谢英士为环境品质文教基金会董事长、郑佾展为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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