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温管基金亟需建立原则(谢英士、郑佾展)

环境部长彭启明强调,依照《财政纪律法》,环境部不得明定碳费分配比例,希望各界不要在这件事蹉跎掉减碳的决心。(蔡佩珈摄)

明年开征碳费,台中市长卢秀燕呼吁碳费至少8成留在地方,获得多位县市长支持;环境部长彭启明则搬出「财政纪律法」第7条,强调法律不得增订固定经费额度或比率保障等规定,碍有困难,引起热议。

依《气候变迁因应法》第32、33条,碳费收入应纳入「温室气体管理基金」,专供执行温室气体减量及气候变迁调适之用;其用途包含补助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执行温室气体减量工作事项,但未明文补助地方政府调适工作,有此阙漏。

参考往年温管基金资料,补捐助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经费,约占支出三分之一(110年后未统计);113年预算约新台币5.1亿,114年概算为6.7亿,再加上碳费60亿,规模将暴增13倍。

若碳费确实采取「先低后高」,逐步调升至每公吨1500元,基金规模更将是目前的65倍,超过300亿,远高于资收(信托与非营利)基金106亿、空污基金73.4亿、土污基金10.8亿、环教基金4.7亿、水污基金2.3亿等加总,既有基金运作模式、原则与透明,乃至于环境特种基金的定位,应并同讨论、未雨绸缪。

首先是实现目的,温管基金关注减量与调适,但孰轻孰重未有明言。环保署曾于101年公告6种温室气体为空气污染物,有依「污染者付费原则」意思,与空污法关注直接削减空污一般,应以减量为主、调适为辅,确保有助于气变法2050净零排放目标实现。

其次是弹性分配,建议参照阶段管制目标期程,并按照「绝对减碳值」的增加,滚动增加调适比重,以兼顾气变法「成本效益」、「公正转型」的考量。而排碳大户,相当于固定污染源,空污法第17条规定,应提拨六成予排放源所在地方县市可供参照。

调适则可以脆弱度、需求为考量,协助脆弱族群因应,参考美国正义40倡议所采用之气候与经济正义筛选工具(CEJST),更细致的依邮递区号(或台湾邻里)等地理空间单位,订定指标、细化县市层级之下的民众需求,协助地方政府基于科学基础的推动调适。澳洲、加拿大、美国提拨一定比例资金,用与气候弱势社区(DACs)或原住民族的政策也应纳入考量。

最后,是财政纪律,行政院主计总处「附属单位预算共同项目编列作业规范」规定,各基金应力求有賸余无短绌。惟,特种基金经常沦为补贴政策金库,无视规定。最明显的是空污基金,补助老旧车辆汰换,使107至110年连续4年入不敷出,不但用尽老本97亿,每年还要政府拨补25亿。违反「污染者付费原则」,以及该基金收支保管运用办法第3条规定。

60亿的碳费,跟动辄千亿的电费(化石燃料)补助完全不能相比,环境治理格局仍然局限。但用对方法,坚持环境法原则仍可能带来改变。在能源为中央事务的框架下,地方气候事务本就受限,更需要中央先建立原则、方法,以供参照。环境特种基金治理要与时俱进、要改革、要公开透明,温管基金就是赖政府的试金石。

(作者谢英士为环境品质文教基金会董事长、郑佾展为副秘书长)

※以上言论不代表旺中媒体集团立场※